合伙人

您的位置:首页>合伙人

张波律师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17
分享到:

  律师姓名:张波

  联系电话:13810286401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联系邮箱:kczhangbo@sina.com

  执业证号:11101200910114238

  张波律师,江苏泰兴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张波律师长期致力于征地拆迁、刑事、婚姻家庭、房产等领域法律事务研究与实践,形成了多层次的业务知识结构。自执业以来,成功代理过数百起土地征收、农村房屋拆迁、企业拆迁、房地纠纷、拆迁引发的刑事案件等案件,多次接受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采访、访谈,就社会热点、焦点法律问题发表个人独到的专业见解。

  张波律师法学理论知识功底扎实,工作勤勉尽责,思维缜密,办案严谨,尤其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方面的相关领域颇具建树。张波律师代理的案件,不断总结办案模式、办案经验,并以此服务于广大的被拆迁户、刑事案件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并获得委托人赠送的锦旗。

  鉴于目前存在过度维权的情形,张波律师开展了当事人赔偿需求的引导工作和当事人心里的辅导工作,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业务范围】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权属争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房产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纠纷)、婚姻家庭等。

  【执业理念】

  行律师之德,敬律师之业。

  【行业口碑】

  从事拆迁、房地产、刑事实务之于,张波律师还对相关法律理论有着深入的研究,多次举办讲座、研讨会。多次获得客户赠送的锦旗、感谢等,深受客户信任,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执业业绩】:

  部分拆迁案例:

  1、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民办学校拆迁案件中,委托人自行维权两年后,律师为委托人维权半年时间内获得满意补偿;

  2、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拆迁案件中,为委托人成功提高拆迁补偿数额;

  3、代理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50户被拆迁人,提高补偿;

  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修建民和县医院拆迁案件中为一个大家族6户取得较高的补偿;

  5、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住宅改为门面房拆迁案中,对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诉讼,通过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委托人房屋所有面积全部按商业房进行补偿;

  6、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村办加工厂案件获得土地置换,得以该加工厂继续生存;

  7、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的陈先生,在强迫签订协议的情况下,通过相应的法律措施,仅三个月,重新签订协议获得相应补偿,并通过村民调换的方式在西湖边申请重新按规划建设住宅;

  8、新疆回族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段先生,通过律师的介入,并经律师的引导谈判,4个月与政府达成其满意的拆迁协议;

  9、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大槐树南街王先生及其老年公寓拆迁案,当事人独自维权5年有余,后在律师的辅助下维权2年,守住房屋,最终与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签订协议;

  10、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两位尹先生拆迁案件,在被非法拘禁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后,律师通过对刑事案件处理,巧妙的争取了理应取得的拆迁利益;

  11、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的时先生案件,在没有征收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征收其承包地修建立交桥,获得满意补偿;

  12、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的两位徐先生拆迁案件,在房屋被项目用地公司强拆后,通过不断的维权和坚持不懈追究项目公司的刑事责任,最终通过协商获得相应的补偿和房屋;

  13、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雄州镇新区雄中路汪先生的房屋拆迁案件,通过多程序多种诉讼,最后将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获得一楼住改非的房屋置换商铺的补偿;

  14、浙江嘉兴市秀洲区某某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与乡卫生院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2019年在拆迁的时,乡卫生院以涉案房屋地块为集体性质土地主张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却无效,二审法院根据原告的主张,以对建筑物的合法流转、再利用,不应过于苛刻的限制为由认为转让协议不宜认定无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为创造了公平的拆迁待遇;

  15、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夏某某房屋拆迁案,从2013年开始以违章建筑拆除,到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到行政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不宜认定夏某某房屋系违法建筑,作出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程序履行补偿的义务,再到2019年4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作出赔偿的判决;经过6年的艰辛努力,当事人终于获得合理的补偿;

  16、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邬某某房屋拆迁案,房屋被拆除后,强制拆除一审二审败诉后,先后通过毁坏财物案刑事自诉、民事侵权等诉讼程序推动强制拆除案再审走上正常的行政赔偿程序,终获合理补偿。

  部分刑事案件:

  1、王某故意杀人案(弑母),二审改判三年(一审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王某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2、刘某诈骗案(诈骗金额23.5万),在法院阶段通过律师的努力,与受害者签订和解协议,最后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3、吕某信用卡诈骗案(金额2万),通过律师的努力最后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4、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5、刘某非法经营案(刷pos机套现1000余万元获利7万余万),检察院建议量刑5年-7年,通过律师努力低于法定刑5年,最终量刑四年六个月。

  6、郝某敲诈勒索案,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3个月执行。

  7、姜某组织卖淫案,通过律师辩护,姜某被认定姜某协助组织卖淫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8、广西南宁某区王某某妨害公务案(在政府组织强拆房屋过程中),判处八个月。

  9、湖南襄阳市襄州区某养殖场任某拒不履行判决案(征地拆迁引发),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二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发回重审二审维持原审。

本网站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