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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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铺拆迁补偿案例: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中签字并非房主本人所签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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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初本案当事人刁宏(化名)位于泰州海陵区森森村一套经营房产面临拆迁,4月14号刁宏收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被责令搬迁。刁宏认为积补偿数额不合理,茫然不知所措,与拆迁公司抗衡凭借自己能力无法获得合理补偿,于是刁宏请到著名的北京拆迁律师赵健律师为其维权。

  [律师支招]

  第一招:乱花渐欲迷人眼,诉讼方能拔云见日现初晴

  刁宏于2010年4月14日收到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律师从繁多程序中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于2010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泰州市征拆办拆迁行政裁决有误的诉讼。拆迁迫在眉睫之际此诉讼可以达到一箭双雕之功,一方面可以缓解时间保全房产;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时间找出拆迁管理办公室违法的蛛丝马迹,本案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评估报告表面看似合法,然而专业拆迁律师认为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中签字并非刁宏本人所签,真可谓“此人之水镜,见之莹然,若披云雾而睹青天也,。

  第二招:抓住重点、击中要害,胜诉指日可待。

  本案中赵健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发现本案中行政裁定违法之处在于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所依据的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违法,泰州征拆办公室所出具的行政裁定看似无可挑剔、合理、合法。然而,经过律师的认真分析、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找到了其违法点,据《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应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由拆迁办和拆迁户共同选定;拆迁办和拆迁户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市(县)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本案泰州市拆迁办在裁决过程中,未对评估机构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即依据不合法产生的评估机构作出裁决,是违法的,因此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至此本案以撤销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10年4月14日作出的泰征拆裁字[2010]第03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律师说法]一般来讲,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裁决一旦作出,就意味着拆迁户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房屋在满十五日后随时面临被违法强拆的威胁中,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如何打掉这一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成为拆迁户首要的问题,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要充分运用法律中对于行政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机构资质及产生程序有明确规定,打击其违法点,达到釜底抽薪之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奠定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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