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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拆迁案例:企业遭遇镇政府违法强拆,复议维权终定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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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扬广行复[2015]X号

  【案情】

  申请人:扬州市广陵区某包装绳线厂(以下简称某绳线厂)

  委托代理人:赵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霞,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人民政府

  某绳线厂的厂房具有合法的经营手续,该区域范围进行“城中村”项目建设征地拆迁拆迁办拒绝出示任何证明征收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而且更加让申请人不能接受的是,绳线厂本身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但泰安镇政府竟然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对其进行拆迁补偿,这在征收程序上是明显违法的。因而双方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现已遭遇违法强拆。北京京平律所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赵健、王新亮、李霞律师担任某绳线厂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该厂拆迁补偿维权事宜。某绳线厂遭遇违法强拆之后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报案,京平拆迁律师通过公安机关调查获取厂房系扬州市泰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的铁证,由此确定了违法强拆的主体。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扬州市泰安镇政府强拆行为没有依据,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在当时有其他的法律程序已经走到诉讼阶段,镇政府主动要求协调解决的情况下,京平拆迁律师没有着急起诉,而是选择了先走复议程序,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绳线厂将扬州市泰安镇政府复议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陵区政府),要求确认泰安镇政府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审理】

  广陵区政府审理查明:某绳线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合法经营手续。2014年4月6日,扬州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扬集拆字(2014)第7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责任和实施单位为泰安镇人民政府,拆迁期限是自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7月15日止,在某绳线厂未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也未有与泰安镇人民政府达成相关补偿协议情况之下,2014年9月10日,泰安镇人民政府安排某拆迁公司对某绳线厂的厂房进行了拆除。

  【拆迁律师评析】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行政复议可以说是拆迁户进行法律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在法律调查结束后,是否进行复议申请,怎样启动法律维权程序,采取何种维权措施都是针对具体的个案情况来决定。

  同时在遭遇强拆之后,如何进行取证,怎样巧妙的获取对拆迁办有利的证据也是复议、诉讼胜利的关键所在,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性也在取证这方面体现的淋漓尽致。拆迁户不应盲目采取任何维权措施,以免给律师接下来的维权程序造成困难。

  本案审理过程中,泰安镇人民政府辩称对申请人房屋的拆除行为不是自己作出,也没有委托或指示相关单位或人员实施。并且辩称拆除行为系某绳线厂负责人同意的不存在强拆。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调查予以一一反驳,最终复议机关也认定了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对于强拆行为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拆迁户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后,拆迁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申请人设置障碍,企图以此逃避违法强拆责任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引以为戒。拆迁户更是应当及时聘请专业拆迁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启动法律程序,更快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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