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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案例:企业违法强拆维权,区发改委违法答复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02

  问题提示: 查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行为?

  【要点提示】

  查处申请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程序,信访行为在性质上则不属于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将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查处申请视为信访行为进行答复,实际上是逃避职责的体现,对其违法答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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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复[2014]XX号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

  申请人:北京市某电子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某研究所)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

  某研究所于2006年6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的某房屋,并于2008年8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2年5月,上述房屋被门头沟区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在征收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2014年5月7日,某研究所的上述房屋遭遇数名不明身份人员违法强拆,随后该地块开始进行项目建设。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研究所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本次拆迁纠纷,遂联系了专门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后,派出库建辉律师具体负责处理本案。随后,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某研究所针对被违法强拆房屋所在地块的项目建设行为,向区发改委提出查处申请,要求区发改委对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建设。2014年7月31日,区发改委针对某研究所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以某研究所查处申请中的房屋权属主张错误、投资主体不明确、违法主体不明确为由,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某研究所的查处申请不予支持。拆迁律师随即协助某研究所将区发改委的这一答复行为复议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也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具有调查处理本区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对于某研究所在查处申请中明确要求依法查处投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诉求,区发改委应当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规定调查处理并答复。因此,区发改委依据《信访条例》答复某研究所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区发改委关于某研究所查处申请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评析】

  在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中,拆迁户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查处申请,实践中往往会被相关政府部门归入信访事项予以处理;然而查处申请和信访实际上存在天壤之别。查处申请,乃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属于法律程序的运用,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来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至于信访,则仅仅是向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质上并不属于法律程序,当事人对于信访处理情况也无法启动相应的法律追究程序。对二者的区分,主要需考察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等。

  具体到本案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因此,区发改委作为项目核准机关,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是其法定职责,且该项目所在地块涉及某研究所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某研究所的对上述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查处申请,明显是要求区发改委履行法定职责。区发改委将某研究所的查处申请视为信访并作出答复,显然混淆了二者的区别,有逃避职责之嫌。如此敷衍搪塞,在大部分情况下也许都能蒙混过关,但如果遇到专业拆迁律师,则正如本案显示,这种违法答复将难以逃脱被撤销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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