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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企业征收补偿案例:《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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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违法建设 企业征收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基本案情】

  当事人胡女士(化名)是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上附着物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全部用来经营加工企业,其中一部分建筑物是2003年从莫龙村村委会手中购买所得,其余部分是随后经过申请自建的。2014年当地政府以国际商贸城建设项目为名,预对当事人合法房产进行征收,但征收方不仅无法出示证明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批准文件,给出的拆迁补偿方案更是低的让人无法接受,于是双方一直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在胡女士还在思考着该如何与征收方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时候,2014年3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竟向胡女士作出了《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胡女士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开始四处寻找拆迁律师维权,经过一番比较最终选择了口碑最好又是专业做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胡女士马上预约赶赴北京面谈,接待她的正是所里年轻有为的崔凤荣律师。经过崔律师的讲解,胡女士得知这个文件果然危险,如果胡女士不提出异议,在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自行拆除的话,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便可作出违法强拆的决定并催告、执行。崔律师还告诉她,这是在征收拆迁时经常出现的情况,征收方在与拆迁户协商不下却又不愿意提高拆迁补偿的时候,经常会借违章建筑的理由来达到低成本拆迁的目的,收到这个文件虽然危险,但是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只要及时地启动法律程序就可以了。胡女士听了崔律师的分析,非常认可,当即便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与京平拆迁律师一起踏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维权亮点】代理拆迁律师以专业角度精准打击《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违法之处,一举将其撤销,有效阻止了拆迁办“以违章建筑促拆迁”的阴谋。

  【精彩回放】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为了达到他们拆除违章建筑的目的,可谓是做足了功课,为了这一纸《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出炉,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分别向成都市规划局金牛分局、成都市国土局金牛分局、金牛区建设与交通局等单位发送了公函,询问调查涉案房屋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有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各个部门也相继回复,确认未查到涉案建筑物的规划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仅如此,成都市规划执法监督局还发函询问的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占地通知书与涉案房屋不是同一位置。读到这里您是否有一种“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感觉,是的,本案当事人拥有与金牛区天回乡莫龙村村委会签订的《村办公室及场地转让合同》及购房款收据、金牛区国土局《准予占地通知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成都市金牛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执照,这就说明当事人的房屋当时是合法取得合法建设的,虽说当事人因历史遗留原因确实未办理相关的产权证明,但是不代表这些房屋就是违章建筑,因此,又怎能任这《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肆意妄为,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一纸诉状将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代理拆迁律师直指被告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房屋是2004年之前建设的,被告却依据2008年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出该《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等专业角度一一进行了质证,针对其违法点予以反驳。代理拆迁律师还指出,原告的房屋本来就不是违法建设,相关部门费尽心力要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实质是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之目的,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在代理拆迁律师义正辞严的雄辩之下,被告方也只得节节败退。最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判决撤销。至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征收方借违章建筑之名行拆迁之实的阴谋彻底彻底被打破。

  【拆迁律师说法】

  在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往往另辟蹊径,将拆迁户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一方面以此降低拆迁户的期望值,从而以较低的价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拆除违法建设来实现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拆迁户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往往会乱了手脚,不知所措。实际上,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拆迁户在知道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崔律师正是因为敏锐地发现成都市规划管理局企图鱼目混珠,将当事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设,及时起诉,才阻止了当事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为当事人挽回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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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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