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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拆迁案例:准确定位责任主体申请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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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征地办公室作为事业单位,是否负有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法定职责?征地补偿相关材料等相关政府信息应由哪一部门公开?

  【要点提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征地办公室作为事业单位,并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备公开征地补偿等相关证信息的职责;具体征地信息应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案例索引】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国土房管复[2016]X号

  申请人:曾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梁开贵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渡口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曾女士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某村拥有房屋,因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土地征收,其房屋面临拆迁。但因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至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发现该地区征地涉及的征收补偿存在明显不合理,于是京平拆迁律师为了核查征收合法性,2016年10月17日向重庆市大渡口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公开涉及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征地补偿相关材料。一个月后,曾女士收到重庆市大渡口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复函》,被告知其应向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答复内容显然违法,是重庆市大渡口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推脱责任的表现。

  收到答复后,京平拆迁律师随即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大渡口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答复称:其未参与征地实务性工作,为制作上述申请的政府信息,亦无保存;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答复程序合法。

  但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最后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从事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被申请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未制作和保存该信息,也无证据证明依法应由征地办制作和保存,故该信息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答复。

  2017年1月18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渡国土政信[2016]X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重庆农村拆迁案例:准确定位责任主体申请信息公开

 

  【拆迁律师言】

  为实施征地行为而授权特定单位制作的征地补偿等相关材料,应当视为委托单位的行为,并由其负责保存和公开。本案中,大渡口区征地办公室是为完成该区域征收行为而特设的单位,所以其接受相关权利部门的委托制作的征地相关材料,理应由委托部门保存和公开。重庆市大渡口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试图推脱责任,将信息保存和公开责任推向该征地办,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拆迁维权中,如何准确定位责任主体是开展一切调查工作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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