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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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拆迁案例:未遵循法定程序的违法强拆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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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愤慨的缘起】

  夏女士生活在吉林省长春市西新乡,1995年其与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开发协议,合法的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在此建设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2013年开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始在夏女士房屋所在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在未出示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就要求夏女士搬迁,更让人气愤的是对于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十分不合理。面对这样的情况,夏女士自然是不能同意这个拆迁补偿数额,该管理委员会居然动起了“小心思”,其认定夏女士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并限令夏女士3日之内自行拆除。2013年5月16日,该管委会对夏女士的房屋进行了非法的强拆

  【曲折的拆迁维权】

  房屋被拆除之后,夏女士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但都收效不佳。2015年初夏女士在受够了各种挫折之后,夏女士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坚定了依法维权的意念之后,夏女士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找一位什么样的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经过多方的打探、咨询,并且参加各个她能接触到的与拆迁有关的庭审之后,她将自己拆迁维权的重任交给了京平拆迁律师。

  京平资深拆迁律师张波、李利、李霞组成了夏女士的拆迁维权团队。此时距离夏女士的房屋被违法的强拆已经过去近两年的时间,时间不等人,拆迁律师当即指导委托人开启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得来不易的胜利】

  2015年5月12日,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纸诉状将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至法庭。

  2015年8月14日,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件开庭胜利。

  李利、李霞两位巾帼律师组成了夏女士的参与庭审最佳阵容。庭审开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列举种种看似合法的理由进行辩解,其对夏女士即原告的诉讼时效首先爆发了质疑,但是这些都是在拆迁律师的意料之中的,两位拆迁律师对于这些荒谬的理由进行了一一的有利驳斥。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被告的违法强拆的行为违法。

  【胜利从何而来】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在违法强拆夏女士房屋的过程中触犯了哪些违法点,拆迁律师来为大家解惑。

  在拆迁中,由于有些拆迁办所作出的拆迁补偿十分低廉,拆迁户势必不可能答应这样的拆迁补偿,于是某些拆迁户便动起了其他的心思,以违章建筑拆除代替拆迁,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就这样应运而生。

  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是不是违章建筑是需要经过法定的认定步骤的。其次,即使这个房屋真的是违章建筑,法律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就像在本案中,管委会要求夏女士3日内自行拆除,因夏女士未自行拆除,其便于3日后违法强拆了,这是明显的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拆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拆。”本案中,管委会未尊重夏女士的救济权利,同时其在限期拆除通知的程序中也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

  正是拆迁律师将这其中的一个又一个的违法点揪出来之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不得不承担其违法的后果。

  本案中还有一个重点,就是夏女士依法提起诉讼的时间点,这也是拆迁律师进行精心的安排的,在通观夏女士案件的全部材料后,注意到时间节点的拆迁律师们,决定迅速的指导委托人起诉,事后在法院的庭审中与判决中都证明了拆迁律师的决定是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所以时间真的就是金钱,法律从来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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