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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拆迁案例:被撤销的“规划许可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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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案前】

  陈华(化名)是吉林省的普通村民,家里共有6口人,拥有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加上院落面积总计150平方米。2009年3月下旬其收到了市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所作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与《房屋拆迁公告》。陈华被告知其房屋即将被拆迁,安置条件是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进行经济适用房产权调换,650元每平方米,人均30平方米,合计117000元,与评估房产价值比较差额补偿。陈华看到后,觉得很是不公平,于是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2间三层产权门面房的主张,但并未获得同意。而且后者称,如果不按拆迁办案来办,将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按违法强拆程序解决。

  陈华意识到事情不妙,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解决问题,于是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维权团队,由其全权代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办案实录】

  上篇:行政诉讼强势出击

  介入案件后,律师团队针对陈华手中仅有的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找到了突破案件的第一步。于2009年4月上旬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所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该行为系替代拆迁许可证对陈华合法拥有的房产进行拆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陈华的财产所有权。当地政府为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出示了《关于建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关于批准2005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关于第54号地块上市前土地整理立项的批复》、《城市房屋拆迁办案和计划书以及承诺书》、《关于存款余额的证明》等证据资料。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律师团队更是毫不留情的予以反驳:其一,根据原告提出的《关于批准2005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可知,涉案地块早在2005年被征为国有,不应再适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其二,依据《关于建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而非独立的行政主体,依法不得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名称为土地前期整理,并非《城乡规划法》所要求的建设项目,并不符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这场诉讼一开始维权律师就给对方一个下马威,占据了极强优势地位。

  下篇: 乘势而上,诉规划许可之违法

  借着前场诉讼勇猛之势,专业律师团队于2009年4月下旬向法院提起另一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应予以撤销。专业律师主张,涉案项目是土地整理而非建设项目,被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后,律师团队遂以此案的结果是前诉市政府颁发补偿安置通知书案件的基础,申请法院中止对诉政府一案的审理,获得支持。

  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还未到案件审理结束,市规划局便自行撤销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后,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销了其颁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2009年7月下旬,陈华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两案行政判决书,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违法。这样,这次纠纷律师团队以完胜的姿态走到最后。

  【拆迁律师说法】

  历时几个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陈华得到了心中期望的那份公正。政府机关做出的已生效许可证、补偿安置书等被撤销了,房子也不用被拆了,堪称速战速决。如今,因拆迁引起的社会性事件越来越多,这体现了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力量的弱小,只有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当今中国,缺少的不是健全的法律,而是人们拿起法律维权的意识。在涉及拆迁纠纷时,诉讼程序设计的巧妙性和实体法律运用的精湛性为赢得最后的胜利提供了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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