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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拆迁案例:县行政执法局越权执法,行政处罚依法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5-13

  【案情简介】

  随着近些年征地拆迁的风暴不断席卷全国,江苏省丰县凤城镇齐庄村杨家庄也在2014年进行着征地拆迁的工作中。杨庄是一个静谧安详的小村庄,村民关系和睦友善,各自经营着自己的家庭。通过每个人的辛勤工作,使得各家各户的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家家都是宽敞大屋,田野油绿。随着当地的拆迁工作的进行,村民们都比较配合,但是在静谧的环境下,某行政部门利用村民对法律意识薄弱,借助其行政权利拆迁之实侵犯老百姓的利益。

  杨庄的大杨先生、小杨先生就是被侵犯村民的典型代表。在这次拆迁工作中,2014年6月丰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大、小杨家的房屋面积进行了丈量,认为自行翻盖的几间房屋属于违章建筑,12日移交丰县规划局立案查处。同年6月16日丰县规划局根据《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大小杨家违法建设房屋予以处罚,8月5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大小杨两家未参加。2014年8月11日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对大、小杨两家给予期限10日内拆除翻盖房屋的行政处罚,现该房屋已被违法强拆

  眼看着自己家的房子已经被拆了,大杨先生和小杨先生忧心如焚,他们在网上查阅这法律法规看有什么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在自己焦头烂额的时候,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专门做拆迁征地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拥有这优秀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所以他们打了咨询电话,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北京,和专业拆迁律师进行交谈。律师们认真听取了大小杨两家所描述的情况,认为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违法强拆决定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所以接下了这个案子,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邸顺红律师、章赛燕律师进行代理。

  【办案掠影】

  2014年10月两位律师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处罚违法,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示审判,10月2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于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邸顺红、章赛燕,被告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由于委托人的住宅已被违法强拆,邸顺红、章赛燕两位律师便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协商拆迁维权之路的规划,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多年的办案经验制订了办案策略,并迅速启动了多个法律调查程序。在法庭辩论中,邸顺红、章赛燕两位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实体到程序方面指出被告的多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以下两点在庭上进行了精彩的辩论:1、被告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处罚权2、被告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丰城执法罚字(2014)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

  原告代理拆迁律师在法庭上对以下四个方面做出了精彩的辩论:1、原告行为并未违反《城市规划法》。原告涉案的房屋在大范围内正在拆迁,该房屋在这个时间段并未进行再次动工,并不会涉及到违反城市管理工作,被告利用这一点说原告违法无非是借助行政权力侵害百姓的私权利。2、被告主体不适格。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力,根据《城市规划法》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权是乡镇人民政府,被告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所以其作出的决定应当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调查人员并不具有主体资格,规划局没有法律授权可以委托执法局进行执法,调查时见证人并没有到场更没有签字,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4、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是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和房产手续的,被告在事先告知书中使用的法律文件《徐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早已被废止,根本不能作为出发的依据。在认定该房屋性质时,被告使用的是《城市规划法》,该法实施于2008年1月日,而原告的房屋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来说,被告依据的法律条文显然是违法的,被告不能使用现在的法律来出发之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而没有取得相关证件的房屋。

  而被告心知肚明自己本无权作出决定却依旧在法庭上狡辩,把少数公民在迁拆中的违法行为强行安置在原告身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依次类推原告也是存在违法行为。更有甚者认为运用过时的法律也是不违法的,试想一部法律如果能够正常完美的运行,国家为什么还要不断完善、辩证否定它呢?笔者在这里重点的说个问题,过时的法律是坚决不能再使用的,还要就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

  被告所做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存在主体上的无权运作和程序上的重大瑕疵的,代理拆迁律师找出破绽,精准打击,用法律之利刃披荆斩棘助当事人维权成功。经过了案前的完美备案和精彩的庭中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大杨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丰城执法罚字(2014)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违反职权法定原则,依法应予撤销。小杨家的行政诉讼和大杨家的合并审理,审判结果一致。

  【拆迁律师说法】

  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老百姓往往持观望态度,当自己家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以后,才想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老百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往往是无能为力的,由于自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对行政部门作用职权的不了解,这使个别行政部门滥用权利、越权执法,侵害老百姓的私权利。不难想到,现在仍存在这类似的现象,在国内某地还在发生着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我们作为拆迁维权律师会尽最大的能力来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

  

农村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1

 

  

农村房屋拆迁行政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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