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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拆迁案例:立案庭百般刁难,专业律师成功解围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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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当事人凡有一(化名)是湖南省湘乡市金石镇龙潭村村民,其宅基地上房屋位于湘乡市金石镇龙潭村。2008年至今,当事人一家被长韶娄高速公路项目带来的施工问题苦苦困扰。按理说,修路肯定是政府实施征收后才可以进行建设,而且当事人的房屋也确实在征收范围内,然而,政府却迟迟不露面进行征收补偿的协商,直接露面的却是施工方连同他们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平常家中邻居用工具在墙上钻个眼,钉个钉子我们都会感觉声响很大,可想而知,修一条高速公路的噪音会有多大,当事人一家从2008年起就开始生活在严重的噪音骚扰和强烈的“地震”中,当事人也曾多次和施工方交涉,施工方却说“我们只是干活的,你们补偿的事不归我们管啊”。找政府,久久也见不到一个说话管事的领导,今天开会明天调研的,东推西推就是没人出面解决。后来,当事人一家实在是不堪忍受了,俗话说“不蒸馒头也要争口气”,这样丝毫不考虑百姓死活的政府,就是强家荡产也要告它。于是,当事人先在本地找了个律师咨询,这个律师一听是告政府,不敢接这个案子。后来,当事人在网上查到了在征地拆迁领域颇具盛名的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浏览了一番该团队的成功案例,当事人毅然决定踏上去往北京的路程,见一见盛名之下的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到律师事务所之后,赵健律师葛容律师一起接待了当事人,一番交谈之后,针对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两位律师给出了大概的维权思路,还分析了当事人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以及应该怎样去争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当事人听的是心服口服,顿悟原来房屋拆迁补偿案件里边有如此大的学问。当事人是又兴奋又懊悔,兴奋的是终于有律师还是这么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帮自己维权,懊悔的是自己不懂得早点找拆迁律师介入,让家人在混乱的环境中遭受了这么久的煎熬。面谈之后当事人便下定了决心一定要请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帮助自己维权,当即就和所里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办案掠影】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团队决定指派资深首席律师赵健律师、资深主办律师王炳峰和葛容律师具体来负责此案。针对本案目前面临的政府消极态度和面对施工骚扰的实际状况,经验丰富的三位律师决定打破常规思路先走一步民事侵权诉讼。作为长韶娄高速公路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其雇佣的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所产生巨大震动,导致当事人房屋受损,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危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利,因此,一纸诉状将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到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大多是行政案件,往往是以政府或政府部门为被告的,所以,行政案件的立案难已经是出了名的,可是没想到这次民事案件的立案也出现了很大障碍。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首先告诉上诉人应当到被告方,也就是去长沙市人民法院立案,之后立案庭的另一庭长又以市人民法院只受理城区案件为由,要当事人到湘乡市人民法院下属的白田镇人民法庭立案,然后再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审批;后当事人至白田法庭提交诉讼书后,白田镇法庭的副庭长又以证据不足和要请示领导为由,不予立案,并要求补充其材料,即房屋损害鉴定证明;最后的答复是湘乡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没有明确为何不能立案的理由,只说是因为通过湘乡市人民法院高层领导的商量和决策后,一致认为这个案子不能立案。湘乡市人民法院领导对当事人提出要求:1、追加被告人,才考虑立案。2、证据不足,要证明自己的房屋是在这次施工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上诉人对房屋进行鉴定,且这份鉴定必须要对方认可。

  一开始,当事人被法院的工作人员一说就愣住,对法院的种种说法通常是哑口无言,也根本没有反驳的勇气,几个回合下来当事人终于明白了法院是在为难自己,法院所说的理由也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律师还告诉当事人,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相关材料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湘乡市人民法院以追加被告、证据不足拒绝立案的行为,是代为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目前法院做的这些事其实是一种刁难行为,目的就是想让当事人知难而退。所以,不能一直跟在他们后边走,一定要有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绝出具。当事人一直与法院交涉,直至2014年1月23日,在当事人一再坚持下,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针对这一文书,律师果断提起了上诉,并以严谨的理论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明了上诉的理由,律师从主体适格、有明确的侵权人、有具体诉求和理由等方面逐条陈述了本案符合立案要求的事实,强调了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的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并没有释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理由,因此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年3月20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上诉理由法院采纳,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本案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拆迁律师说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法律要求人民法院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践当中,因为行政案件被告的特殊性,当事人在立案时往往会面临很大的障碍。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立案难,从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到立案庭的庭长再到法院的院长,无不借着法律专业术语来推脱当事人的立案,但是,这种借口也只能蒙了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对律师是不起任何作用的。更重要的是,普通百姓对法院的说法根本没有辩驳的能力,更别说继续立案了,然而,专业律师却知道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案中,面对立案庭的百般刁难,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娴熟掌握,为当事人的诉讼维权成功赢取了一张“入门券”,相信在后续的开庭程序中,律师也一定会以最出色的表现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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