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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不能用国有土地征收流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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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先生等4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白娟律师

  【被告】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4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及土地并在此居住生活多年。因当地项目建设的需要,2015年6月29日某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陈先生等4人的房屋均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因征收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等人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并且陈先生等人自始至终都未见过相关的征收文件,也不清楚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带着一系列的困惑,陈先生等人决定采用法律途径,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其维权。经过多方打听,陈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了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白娟律师来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维权经过】

  启动调查程序,得知案件始末缘由

  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便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获悉河南省政府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建设用地的批复,表明陈先生等人的土地已被批准转用为建设用地。2015年6月29日某县政府针对陈先生等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

  陈先生等4人的房屋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既已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如今却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明显程序违法。

  步步为营,依法提起诉讼

  京平拆迁律师分析该案件后,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征收程序违法,侵害陈先生等人的权益,遂指导陈先生等人将某县政府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县政府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本案原告陈先生等人房屋下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被告某县政府对此地块进行征收,虽然在2012年12月已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尚未按照法律程序履行征收手续。对涉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被告某县政府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征收程序违法。

  乘胜追击,庭审展开激烈辩论

  在此情形下,被告某县政府自知理亏,便又提出原告陈先生等人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针对这一说法,京平拆迁律师展开辩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虽然《房屋征收决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但被告某县政府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已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所以就无法判断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时间。原告陈先生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并得知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所以应认定原告陈先生等人于2017年12月4日知道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2018年6月1日原告陈先生等人起诉,期限未超过六个月。

  【胜诉判决】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提出本案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某县政府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该《房屋征收决定》已经实施,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不再予以撤销。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县政府2015年6月29日作出《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某县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拆迁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所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本案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却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的流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征收程序违法。如果出现两者征收流程相互混淆的情形,拆迁户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河南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不能用国有土地征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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