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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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横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撤销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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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先生等27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王庆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等27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某村村民,拥有承包地,2018开始由于该县政府开发建设“某工业集中区工矿仓储等项目”欲征收原告的承包地。原告的承包地种植花茶,经过多年悉心经营已形成规模,多年来有稳定收益,却被政府突然征收,刘先生等人深感不公。于是众人经过反复商量决定找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帮助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经过多方考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艳姝、王庆几位律师共同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并启动法律调查。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获取案涉土地的征地批复。京平拆迁律师分析后认为,该征地批复具有违法性,指导委托人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征地批复。

  历经数月,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驳回了原告的复议请求。对此,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果断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复议职责。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其收到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当中19人的土地不在案涉征地批复范围内;原告中另外5人已经领取征地补偿款,不再享有土地权利,因此以上原告与案涉征地批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另三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因此决定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本案中,被告据以认定原告24人与案涉征地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并不充分,不能证明其中19人土地不在批复范围以及5人已经领取征地补偿款。同时,被告据以认定原告中3人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不足,不能证明涉及征地批复事实的通知早已送达原告三人。综上所述,被告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该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主张,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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