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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补偿协议已签街道办想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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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田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崔凤荣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

  田先生为天津市某区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后项目建设,全村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之内。2017年10月田先生就自家房屋与街道办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以房屋拆迁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明确约定了置换房屋的房号。2018年7月11日,在安置房屋建成,田先生准备入住之际,竟收到了街道办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田先生想不明白,当时让签字时,是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办协商一致,才签的协议;现在安置房建好了,准备搬入新家,开始新的生活时,街道办作出送达了一纸《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田先生对新生活的期待化作泡影。

  房屋已经被拆,如果街道办解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家人将没有安身立命之所。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田先生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联系,并决定委托崔凤荣律师、朱晓彬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的了解案情,对整个案件情况全面分析。京平拆迁律师发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撤销这份违法的通知书。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复议中,街道办辩称,被申请人与2017年10月17日与申请人订立《搬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系针对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拆迁置换而订立。2018年上半年,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名下的房屋系不同年份建造,其中有部分房屋是2006年建造,不符合还迁政策要求,故被申请人根据拆迁还迁政策和办法重新对上诉房屋进行核算,确定申请人名下还迁楼房为不应该还迁的房屋。为此,被申请人决定解除与申请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收回房屋。

  京平拆迁律师一一反驳,并指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系被申请人基于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行政协议而产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分别于田先生及其兄长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属于两个事实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申请人仅作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其对应的主体是上述两份协议的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街道天津市XX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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