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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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无公告、补偿低复议撤销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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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索引】绵府复决字(2018)×号

  【申请人】屈先生等7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李男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案情简介】

  屈先生等7人是绵阳市某村村民,分别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2018年该区实施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屈先生等人的房屋均被划入征收范围,屈先生等人并无异议,也愿意配合政府工作。但是自征收伊始,屈先生等人便没有看到任何关于征收的文件,且征收方告知的征收补偿也十分低,经数次协商,屈先生等人均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屈先生等人觉得其中定有“猫腻”,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目前面临的困境,但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众人一筹莫展,不知该从何入手。屈先生等人也深知仅凭借自身力量很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屈先生等人决定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力量帮助自己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经多方比较,屈先生等人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京平律所立即派出赵健律师、王维雪律师、李男律师为屈先生等人展开维权工作。

  【维权经过】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针对本案中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和取证分析,另外通过信息公开获得了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绵X府发【2018】X号《绵阳市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过细致的分析发现,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在程序、内容等方面均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俗话说“蛇打七寸”,三位律师立即指导屈先生等人针对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一一指出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违法之处。首先,区政府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并未取得相关土地征收批复,其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反法律规定,且严重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前,并未进行听证、公告、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最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违法。区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依据是绵阳市政府于2012年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绵阳市政府于2012年作出的征地补偿标准至2018年已不再适用,区政府依据该标准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违法。综上,区政府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面对京平拆迁律师逻辑缜密的分析,被申请人区政府却辩称案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只是预备实施的方案,而非正式方案。被申请人的“借口”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征收拆迁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和生活保障,岂是儿戏,任由你一句“非正式方案”可以蒙混过关的?

  京平拆迁律师面对区政府的狡辩,自是分毫不让,据理力争。最终在三位律师的努力之下,复议机关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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