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河南省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并不一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03
分享到:
44.4K

  

  【案例索引】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XX行初XX号

  【原告】郭先生、魏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董琛律师、朱晓彬律师

  【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郭先生、魏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生活在郑州市某区,在当地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生活和乐,恩爱有加。未曾预料到,2016年11月9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某片区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郭先生和郑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自家房屋明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却被纳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范围,郭先生和魏女士的心中充满疑惑又十分无奈。夫妻俩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家房屋,并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董琛律师、朱晓彬两位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两位律师分析后认定,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委托人郭先生和魏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中,某区政府辩称其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主要针对委托人所在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既然委托人的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就不适用该征收决定,因此,该征收决定对委托人郭先生和魏女士的房屋没有起到任何征收作用,并且,房屋也没有被拆除,其合法权益并没有收到损害。因此,某区政府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见招拆招,指出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明确列明此次征收的门牌号范围,而委托人房屋在此范围内,其房屋已被纳入此次征收范围是显而易见的。而委托人郭先生、魏女士的房屋系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所建,明显不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区政府在对委托人房屋的用地性质认定不明的情况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将委托人位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纳入此次征收范围,明显不当。

  【捷报传来】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管政[2016]XX号)中关于某区某房屋征收部分。

  

河南省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并不一样

  【律师提示】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性质,其上的房屋征收也是两种不同的征收程序。如集体土地上征收主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流程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等规定来进行,并且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时的具体内容、权利救济的方式也不同。如果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混为一谈,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侵害,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