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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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镇政府违法强拆合法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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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倪先生两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倪先生两人是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别墅用于居住生活,属合法财产。因征收拆迁补偿不合理,倪先生两人未与拆迁办达成一致意见,也没有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倪先生两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代理拆迁维权事宜。

  2018年1月8日早上7点左右,镇政府带领数百号人闯入委托人家中,强行将委托人及家人控制,软禁在仓库内,违法强拆了委托人的房屋。镇政府向委托人作出《告知书》,决定对拆除过程中受到影响的房屋立即进行拆除解危,同时作出后续处置的相关措施。镇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前,未事先通知,造成委托人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其提供的安置之处根本无法用于正常的生活居住,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镇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已指导委托人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现就镇政府作出《告知书》的行为,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镇政府2018年1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违法。

  复议中,被申请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及内容是对其房屋违章建筑拆除及排危后,对其生活、居住问题的保障和告知,而非损害其利益,其内容完全符合有关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另外,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安全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四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法律只赋予其配合做好危险房屋解危的督促及协调工作的职能,其未经法律授权和相关法律程序,作出案涉《告知书》进行拆除解危及后续处置,显然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告知书》证明了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其行为不仅损害公民合法财产还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其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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