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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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依法履行职责两诉全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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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钟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魏巍、桑兆玉

  【被告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某自然村拥有房屋用于生活居住,且在相邻处经营一所宾馆。后钟女士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面临征收拆迁,由于征收拆迁过程复杂且极具专业性,为维护自身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钟女士决定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拆迁事宜。经过多方考察,钟女士委托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由赵健、魏巍、桑兆玉三位律师共同负责钟女士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按照既定维权策略开展法律调查,以核实征收合法性。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江西省国土厅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征地报批材料和征地批准后材料,收到原告申请后,江西省国土厅作出《答复》以委托人未提供具体的用地批次为由,未公开申请信息。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自然资源部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答复》。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诉《答复》和《复议决定书》违法,于是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和《复议决定书》。

  【诉讼经过】

  针对原告的控诉,被告一江西国土厅辩称,针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事项,其已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告二自然资源部辩称,其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然而,二被告并未从实质上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规矩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改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被告一江西省国土厅对收到的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未进行区分处理,被诉《答复》中对于非本机关公开的信息未进行明确告知;对于能够确定信息公开行政机关的未进行告知;同时原告已经提供了需征地相关信息涉及的项目名称和行政区划,而被告一在未尽到全面查找义务情况下便作出被诉《答复》。同时,自然资源部作为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对被诉《答复》中的内容以及所适用法律依据未予以全面尽职审查,作出的复议结论存在错误。因此依法应一并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答复》;

  二、撤销被告自然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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