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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县城乡规划局越权责令拆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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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检索】福建省某市规复字(2018)xx号

  【申请人】柯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县城乡规划局

  【基本案情】

  柯先生是福建省某县村民,在该地有合法私房。一家人居住在通过辛苦劳作自建的房屋内,生活既踏实又温馨。后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但因征收方制定的征收拆迁补偿价格严重过低,柯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柯先生明白补偿不合理要提出异议,并与征收协商提高拆迁补偿。正在柯先生与家人等待征收方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等来的却是《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将柯先生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恢复原貌。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情势紧迫,柯先生知晓仅凭一己之力已不能保住房屋,解决征收补偿问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柯先生人遂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王立江律师、桑兆玉律师为自己进行维权,以期获得合理征收补偿。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调查取证后,决定针对直接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7年5月在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进行违法建设(一层砖混结构平房),建筑面积约100多平方米违法事实存在,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报告属地政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整改。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职能整合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该县范围内已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之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也一并集中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县城乡规划局无权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最终法院撒销被申请人县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福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县城乡规划局越权责令拆房

  【拆迁律师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您的房屋没有证件,也不一定就是违章建筑。因为历史遗留造成证件缺少,需要征收部门合理认定性质并进行合理的安置补偿。如果您的房屋被违法认定为违章建筑,请您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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