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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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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检索】贵州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XX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金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律师、张朝律师

  【被上诉人】某市(县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

  【基本案情】

  金先生等人是贵州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为了给一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金先生等人先后在自家宅基地上加盖了房屋。看着宽阔敞亮的新房,金先生等人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憧憬。而然,2018年5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敲开了金先生等人的家门,询问了几句话后,执法局的工作人员“丢”下一句“你这房子是违章建筑”就离开了,留下金先生等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6月,执法局再次上门,带来了一纸《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以金先生等人的房屋没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为由,认定其违反《城乡规划法》,要求其自行拆除。为何住得好好的房子就成了违章建筑?金先生等人既焦急又无奈……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金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孙清泉律师、张朝律师担任金先生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一边指导委托人对房屋的情况进行拍照录像留证,一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迅速锁定了案件的突破口。就在委托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的同月,执法局又作出了《拆除违章建筑催告书》《强违章建筑拆除章建筑决定书》(下称“《违法强拆决定》”)。随着证据材料的逐渐积累,“扭转乾坤”的诉讼时机终于出现,京平拆迁律师遂协助委托人向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

  为了证明其作出《违法强拆决定》的合法性,执法局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拆除违章建筑催告书》以及留置送达证明等相关材料。但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执法局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城市规划管理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执法局认定委托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属超越职权,因此应依法撤销。但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面对县法院的判决,京平拆迁律师沉着应对,迅速起草上诉状,协助委托人上诉至贵州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但纵观《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执法局强制执行权,而执法局也无法证明其具有作出《违法强拆决定》的法定职权,因此执法局无权作出《违法强拆决定》;其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作出违法强拆决定的前置条件是当事人在法定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不自行拆除的。但本案中,执法局在同一个月接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拆除违章建筑催告书》以及被诉《违法强拆决定》,显然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最终,贵州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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