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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征地补偿款不知去向,决胜法庭要求村务公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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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索引】

  (2017)闽0104行初×号

  【原告】: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人,

  【代理拆迁律师】:宋金玉、刘宏国、刘大伟

  【被告】: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福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经营土地,用于耕种。自2013年6月开始,一群不明身份人士一直在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承包地所在区域采沙,导致他们无法进行耕种。为了维护自已合法权益,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于2015年9月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相关情况的反映材料。

  福州某区国土规划建设局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耕地实际是用于“福州地区某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并告知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该项目征地补偿款已在村委账户,村民可前往村委与确认被征地面积后即可按程序领回被征地补偿款。

  但是,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从未获得任何土地征收补偿费,我们不禁要问,补偿款到底去哪里了?这笔钱是怎么发放、分配的?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宋金玉、刘宏国、刘大伟律师为自己维权。

  【维权经过】

  村委会申请公开遇阻,政府行政监督缺位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于2016年10月向村民委员会递交《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耕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

  村委会在收到该《村务公开申请》后,口头告知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对于申请事项不能进行书面公开。村委会这样无理搪塞村民,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于2016年11月向管委会递交《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请求监督并责令村民委员会公开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耕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

  然而被告管委会一直未给予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任何答复,村民委员会也没有向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公开申请事项。明知违法也不作为,背后肯定是有猫腻,我们更要运用法律手段,给自己讨个说法。

  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于2017年1月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交到我们手上的却是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决定驳回十一位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管委会对于村委会拒绝作出村务公开的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不履行监督职责,本来就严重侵犯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市政府却不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这样无理的事情并不能阻挡委托人和京平拆迁律师的脚步。

  突破层层阻碍,法庭交锋见分晓

  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诉讼,将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福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被告管理委员会未依法展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耕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引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同时,要求政府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京平拆迁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周密的法律论证并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支持,被告也不甘心轻易服输。管委会辩称,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向村委会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中所涉要求提供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对不依法村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是组织内部之间的监督指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该规定是要求向村民所在地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本案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是要求乡镇的上级机关履行职责,超出了法律权限。被告管委会试图掩饰自己的错误,声称自己收到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寄送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及时要求下属单位就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要责令委会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已展行调查核实及责令公布的职责。福州市人民政府认为自己所做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这样的企图在京平拆迁律师的“火眼金睛”之下,是不能得逞的,得到京平拆迁律师有力的驳斥。

  【尘埃落定】

  经过激烈的交锋,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管委会依法负有依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等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的发放、使用、分配方案及具体实施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

  管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应仅限于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还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并监督落实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而本案中,被告管委会在收到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的行政监督申请后,仅通知村委会协助调查村务公开;在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期间,才责令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且责令履行职责时仅作出责令通知,并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也未对村委会执行通知情况进行核实,被告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的程度,致村委会实际未向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公开相关村务。因此被告管委会并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应继续履行其行政监督之责。被告市政府未对管委会履责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作出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故应予以撤销。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某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村民委员会向郑先生、陈先生、江先生等十一位委托人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二、撤销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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