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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征收主体不适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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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赣市府复字【2017】XX号

  【申请人】宗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 星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宗女士系赣州市章贡区黄金岭某村组村民,2015年2月,其所生活居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一纸《征收土地公告》而被纳入征迁范围。宗女士虽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多次协商征收拆迁补偿事宜,但其合理诉求一直没有被对方接受,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4月10日,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对宗女士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宗女士此时意识到再拖下去自己会陷入被动,于是果断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将维权事宜托付给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俱佳的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叶方荣律师与曹星律师。

  【维权记录】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对征收方的征收全过程做了细致梳理:2015年1月28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向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赣州市2014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将宗女士所在村集体的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015年2月2日,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同日,新区管委会发布了《XX地块温馨家园项目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未与宗女士就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2017年1月9日,新区管委会委托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管理处向宗女士送达了公证丈量通知书,1月11日,经开区房产测绘大队进行了测绘并出具《房屋面积测绘报告》。4月10日,新区管委会根据赣州市政府有关文件及公告的安置方案对宗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

  通过对征收过程相关材料的仔细研究和缜密分析,两位专业拆迁律师敏锐捕捉到征收方的关键违法点,在制定了周密的维权方案后,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向复议机关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京平拆迁律师重点论述了新区管委会违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的《征收土地公告》是由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发布的,而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系赣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下属事业单位,由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法律规定。

  对宗女士切身利益产生实际重大影响的是新区管委会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然而本案中的新区管委会并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除此之外,京平拆迁律师还指出了其他诸多问题,例如该征收拆迁补偿决定认定房屋的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核实不清、征收标准不合理等等。综合以上意见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宗女士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尽管被申请人新区管委会在答复中试图证明自己属于适格的征收主体,也试图证明征收过程的程序合法性,尤其是自己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但最终复议机关并没有采纳被申请人的意见,而是支持了申请人宗女士的请求,2017年8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4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赣州市农村征收案例:征收主体不适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乃是京平拆迁律师维权策略的第一步,首战告捷,为委托人争取了更主动的维权局面和更充足的维权时间,相信宗女士在与两位专业律师的密切配合下,将很快取得理想的维权效果,拿到满意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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