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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攻克上海“民告官”困境 撤销限拆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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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 霞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志伟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的民谚。因为自古以来,官和民是不平等的,民在人脉和资源上根本无法与官相比,所以与官斗吃亏的肯定是民,也就有了民不到万不得已,不会与官斗的传统观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爆出一组数据,因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跨区域试点,上海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井喷”现象,案件数一飞“冲天”。但是,在上海的行政诉讼案件想要胜诉实属艰难,想要在上海实现“民告官”就注定了要做好接受败诉的心理准备。

  实践中,京平拆迁律师也切实感受到了上海“民告官”案件的举步维艰,但好在京平拆迁律师专业精湛、经验丰富,即便是在困难重重之下也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雅靓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为解决居住问题,于1995年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建造了一套住房。20年后,因该房屋所在地块涉及征地问题,其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为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双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为达到拆除房屋的目的,以目标房屋的建设未经规划部门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对该房屋作出了《限期拆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代理该案的京平拆迁律师针对这一“横空现世”的违章建筑问题,早已见惯不怪。在专业拆迁律师看来,所谓的违章建筑拆除实质上无非是一种实现快速拆除目的的手段。在农村,几乎所有的农民都认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没有任何问题,不知道为什么还要有“批建手续”。原则上讲,没有超过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就不涉及到“批建”或者是“违章”,尤其是历史遗留因素下存在的诸多情况,很多“违章”很难判定。如果在平时,也是无人问津,相安无事,但是一旦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各种“违章”如雨后春笋般及时的冒了出来,一张张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文书就像是从天而降的砖头,砸的老百姓晕头转向,措手不及。

  为了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针对这一棘手的限拆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在上海,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有明显的“官官相护”特性,一条条看似合理的辩解总能让涉案行政关机全身而退。所以,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时,京平拆迁律师并不意外。随即,京平拆迁律师将两个行政机关一同送上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被告席。

  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将直接影响被认定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为了避免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来处理。认定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首先应当对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章建筑进行了解、现场勘验,同时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而曹路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拆决定之前,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处于乡、村庄规划内。

  在上述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在这里必须强调,违反《城乡规划法》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虽然属于违章建筑,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应当是在适用法律时严格遵循的原则。本案诉争房屋建造于1995年,而曹路镇人民政府认定违章建筑所适用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起施行的,显然违法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据此,京平拆迁律师主张曹路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后,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上海农村违法强拆补偿案例:攻克上海“民告官”困境 撤销限拆决定

  “违章建筑”就像是一座大山,挡在了拆迁户的面前,难以逾越。但熟知“违章建筑”的概念,能够比较准确地判断自己的房屋是否真的是“违章建筑”,面对一纸“违章建筑”认定的法律文书不再慌张,了解其作出的程序,对案件的处理都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民告官”的路上,京平拆迁律师呼吁大家——请用法律取缔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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