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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上访中途被打,公安部门不能不管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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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2016)兵0201行初×号

  原告:曾先生、王先生、王女士、王女士、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伍柳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公安局

  【案情简介】

  曾先生、王先生、李先生等17位委托人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合法承包了果园土地,后该果园土地面临征收,因协商无果,原告依法维权,在去北京上访回家途中,被一些身份不明人员多次殴打,致5位委托人受伤并被强行抢去原告的手机等财物并遭到强行关押。5位委托人多次报警,未予任何答复,迫不得已向兵团公安局信访,该单位指示二师公安局依法处理。库尔勒肯区公安局对委托人依法询问后,竟不了了之,没了音信。

  【维权经过】

  无奈之下,人身和财产受到侵犯的5位委托人不愿忍气吞声,于2016年6月11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告申请了查处,向二师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严重侵犯自己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也未得到任何答复。

  既然如此,五位委托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将二师公安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侵犯原告人身及财产的行为并追究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职责之行政不作为违法;2、被告立即履行查处职责。

  二师公安局不会善罢甘休,试图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的责任,辩称:第二师某团接访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28日晚到马家楼国家救济服务中心做劝导和接访工作。随后曾某等人在返回新疆途中和他人发生争执(可能在山西境内)致伤。由于该案的特殊性,一是嫌疑人可能是内地人员,二是违法犯罪地不在二师公安局管辖地范围,初步调查犯罪地在山西境内,但不能确定案发在山西的何地,因此该案无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综上,二师公安局在接到原告的查处申请后。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调查职责,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及案件的管辖等问题,二师公安局无法进行合法移送,也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事实。

  【尘埃落定】

  法院在京平拆迁律师的论述和举证面前,支持了曾某等五位委托人的诉求。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铁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顶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出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由此可看出,依法及时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法官认为,即使不属于二师公安局的管辖范围,但只要原告提出的查处申请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二师公安局就应该受理,对不属于其单位管辖的受理后进行移送,故对二师公安局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于采信。被告二师公安局还辩称,初步调查违法行为地虽在山西境内,但不能确定案其体地点,因此该案无法进行移送,对该辩解意见,被告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被告二师公安局一直未对原告要求查处的案件进行定性,其提供的法律依据既有行政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又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被告二师公安局在未把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认为其无管辖权法律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公安局对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书》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对原告提交的《查处申请书》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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