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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借复议程序促协调目的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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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借复议程序促协调目的

  【征收维权申请人】傅氏父子

  【委托征收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薛正懿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律师

  【被申请人】泸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当事人傅氏父子是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并在该村承包有土地、种植树木。因相关部门在该区域地块上拟进行项目建设,傅氏父子的合法房屋和承包林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双方针对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终无果。就在傅氏父子与征收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征收方为了实现尽快征收目的,拟通过暴力手段违法强征其房屋和林地。意识到再无协商余地的傅氏父子因为不愿妥协,不想放弃自己的权益,最后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6年中旬,傅氏父子寻到了专业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专业律师的咨询解答,傅氏父子将一家人的维权事宜交付给了专业拆迁律师薛正懿律师和蔡晓仪律师。

  【精彩记录】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为了全面掌握本次拆迁的相关信息启动了一系列调查程序,并获知泸州市人民政府针对此次征收行为作出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根据该方案对当事人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明显降低了其原有生活水平,存在违反法定补偿原则的问题。于是,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傅氏父子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协调申请书》,要求其对补偿标准进行协调提高。然而,泸州市人民政府一直未回复,其行为已明显违法。

  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决定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泸州市人民政府对有争议的征地补偿标准负有协调的法定职责,且协调程序是政府裁决的前置程序。泸州市人民政府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协调申请书置之不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故请求四川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对上述申请作出处理。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打击“官官相护”、“拖延”、“推脱”等不良执法现象,京平拆迁律师采取理法结合的方式据理力争,不仅希望四川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处理此案,也希望借此给泸州市人民政府敲以警钟。

  复议过程中,虽然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答复意见,并附有相关证据,但都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终于,傅氏父子于2017年2月13日收到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责令泸州市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协调申请书》(针对泸州市2015年第X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协调处理。

  

四川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借复议程序促协调目的

 

  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充分利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借助协调程序顺利将本案的争议提上了省政府平台。通过本次复议获胜,泸州市人民政府将履行协调职责,相信这一程序将进一步推进维权进程。

  【以案说法】

  在实践中,很多拆迁户对补偿标准存有异议时也会想到找相关部门协调,他们往往会选择信访程序,试图以投诉、举报的形式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自家补偿问题。但是与法定程序相比较,信访最大的特点是没有严格的法定限制,这一机制是中国特有的,满足公民表达政治意愿和诉求的途径,并无完备的救济程序,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拆迁户选择信访,就意味着遥遥无期的等待、协调、踢皮球和拖延,那些聚集在各地火车站、汽车站、政府门前或是被堵在救济站的群众,无不历经数年奔波而无果。虽然“民告官”还有一定难度,但是在法治日益完善之下,只要在恰当时机选择适当的方式,解决民官矛盾也是指日可待的。

  作者:吕秋香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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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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