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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合理使用权利 及时申请违法查处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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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征地过程中,违法征地行为是否可等同于违法强拆行为?对于违法征地行为可否以查处程序为独立救济手段?

  【要点提示】违法征地行为不应等同于违法强拆行为,关于违法强拆行为的另案救济不能免除权力机关对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职责。对此,《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同时,《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对满足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索引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复议[2016]X号

  【案情回顾】

  申请人:王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 健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 星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晓仪拆迁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位申请人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均拥有宅基地房屋,2016年5月起,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征地拆迁通知》的形式,将二位申请人的房屋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过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及时解决征地纠纷,二位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将维权事宜托付给了京平拆迁律师团。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启动了常规调查程序,通过该程序发现二位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征收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在手续尚不完备之时,对于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二申请人的上述房屋暴力拆毁的行为应当予以查处。

  【维权受挫】

  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根据多年实操经验和过硬的专业基础,针对此次违法征地行为提起了查处程序。针对济南市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二位申请人房屋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未取得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强制征地,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京平拆迁律师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部提交了《行政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然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十天后作出的《答复书》仅答复称:如果认为违法强拆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此,全然未提查处违法征地的问题。

  在京平拆迁律师看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系混淆违法征地行为和违法强拆行为,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为查处相关单位和人员违法征地行为,而非违法强拆行为;关于违法强拆行为的另案救济不能免除权力机关对违法征地行为的查处职责。所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行为属于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

  【复议获胜】

  为了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确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

  复议过程中,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首先主张其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随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强调拆迁问题不属于其法定职责,已经以《答复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处理违法强拆问题。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看来,其作出的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并无违法问题。

  但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和职责。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要求查处的涉嫌违法征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查、制止、作出相应处罚决定。而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可以明确国土资源应当对违法线索调查处理。

  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复议决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调查处理的职责。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合理使用权利及时申请违法查处

 

  

山东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合理使用权利及时申请违法查处

 

  【拆迁律师言】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部分当事人虽然可以想到向相关部门提供违法调查线索,但是往往会收到类似于本案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违法文件。而因为多数当事人不懂法律,更不懂征地拆迁,很容易就被行政机关糊弄过去,即使知道不合理,也不知如何进一步处理,因此导致维权之路陷入瓶颈。本案的复议结果,其实说明了征地拆迁维权中,对手之强大根本不容我们掉以轻心。为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实现最终维权目的,大家还是应当将专业问题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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