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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维持原决定,行政诉讼来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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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0日,徐先生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浙江省淳安县某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和补助费用的发布和使用情况以及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申请人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2015年11月21日,徐先生收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做成的《答复意见》,但《答复意见》内容依然违法,严重损害徐先生合法权益,申请人徐先生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意见》并决定进行拆迁维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也在第一时间指派赵健律师、薛正懿律师和崔凤荣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面对屡屡碰壁的徐先生,京平拆迁律师来立即对本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指导徐先生再次向淳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答复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对该情况,京平拆迁律师果断和徐先生一起就该《答复意见》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该镇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并依法履行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撤销淳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行政合法性,面对两个政府被告的压力,京平拆迁律师与徐先生都没有被吓退,他们坚持法律是公正的,会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判断,经过了一系列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淳安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千岛湖镇政府依法公开徐先生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维持原决定,行政诉讼来维权
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复议维持原决定,行政诉讼来维权

 

  【拆迁律师说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对应公开的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关规定可知道,在面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为,面对政府征收行为违法或拆迁补偿不公,我们要进行拆迁维权,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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