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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灵活应对揭开行政违法面纱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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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法定义务,应当以公开为常例,以不公开为例外。自2008年5月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虽然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因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但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的案件时,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对相关信息不予公开,最直接的做法是不予理睬,不予答复,再就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公开。对此,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索引案例】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浙X行初X号

  【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村村民徐先生在本村拥有住房,因当地政府主导的“撤村建居”项目,其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但是,这一征收项目令徐先生一家陷入了行政纠纷中,理由不外乎就是征收补偿不合理问题。项目开展了一段时间,但是徐先生作为一介“草民”,自始未见任何官方文件,也不清楚自家房屋为何补偿如此低廉。在多次协商无果之下,徐先生意识到自己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对拆迁也是一知半解,所以只得寻求专业人士帮自己征收维权。

  2015年,徐先生从浙江奔赴北京,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经过拆迁律师的详细讲解,徐先生决定将自己一直无法处理的拆迁难题交给京平首席拆迁律师赵健、高级合伙人律师崔凤荣和资深拆迁律师薛正懿。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案件后,首先制定了有效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并有条不紊的展开了拆迁维权工作。

  【征收维权简记】

  2015年6月18日,京平拆迁律师为了了解整个征收项目,向镇政府申请了书面公开“因撤村建居项目而征收本村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相关信息”。

  2015年7月3日,当事人收到了政府的《答复意见》。但是,该答复意见称:部分申请信息已经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答复,另一部分申请信息也在村委办公楼及过渡房张贴公告公示。对此,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其答复内容违法。

  2015年7月20日,京平拆迁律师助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答复意见,并责令该政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终被复议机关采纳。

  2015年11月21日,当事人收到了二次《答复意见》。但是,该《答复意见》的内容依然违法,损害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此时,当事人显然已经陷入了焦虑,但是京平拆迁律师果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了二次行政复议。然而,县政府以镇政府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作出了维持原《答复意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5年11月26日,京平拆迁律师以一纸诉状终将镇政府和县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庭上,镇政府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县政府亦认为镇政府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答复,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之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问题。上述行政机关认为,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辩解看似合理,但是对京平拆迁律师而言显然漏洞百出:

  首先,将信息公开案件往行政不作为方面去靠,认为只有完全消极地不履行才构成不作为,只要作为了,不管对错,都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观点,其实是一种狭义的行政不作为观点,是在混淆法律。

  其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有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拒绝履行或者部分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应当履行的责任;有的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采取不予答复或以消极的方式拖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还有的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作出的决定只部分满足了申请人的请求等,上述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履行及不完全履行均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本案中,上述政府明显对行政违法行为做了歪曲解释,以逃避责任。

  最终,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并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了判决:撤销被告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徐先生要求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

  

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灵活应对揭开行政违法面纱
浙江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灵活应对揭开行政违法面纱

 

  【拆迁律师言】这是一个典型的合理有效利用信息公开手段获取政府信息的案件,在这过程中,暴露的是行政机关的典型违法行为。而多数行政机关视答复即为履行的观点明显违背了法律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那么,如何灵活应对行政机关的上述违法行为,对案件的下一步进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效应。为避免错失维权良机,造成权利受损,还请各位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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