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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以自己名义履责,政府两度落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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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县政府收到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转交其组成部门县国土局予以答复,那么县国土局的答复能否等同于县政府的答复?县政府还需要以自己的名义答复申请人吗?

  【要点提示】

  县政府与县国土局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县国土局的答复不能当然认为就是县政府的答复,因此,县政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答复申请人,否则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索引】

  内江市人民政府内府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内江市人民政府内府复决字[2016]Y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

  申请人:李先生

  被申请人:威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曹星、蔡晓仪

  李先生在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某村拥有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需占用李先生房屋所在土地,但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威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违法建设为由对李先生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自行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经人介绍,李先生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并聘请了曹星、蔡晓仪代理维权。

  介入案件后,京平拆迁律师一方面针对行政处罚行为展开复议、诉讼,另一方面着手调取本次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其中,针对该项目的土地征收及补偿手续,京平拆迁律师分别起草了法律文书,指导当事人向县政府申请调取。由于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两项申请作出答复,京平拆迁律师随后协助当事人向内江市人民政府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审理】

  在两个案件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县政府辩称其收到李先生的申请后,均已经转交给县政府组成部门县国土局,并要求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李先生,其后县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李先生作出了答复,因此,县政府请求复议机关驳回李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

  内江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在收到李先生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虽然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转交其组成部门县国土局予以答复,但县政府与县国土局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县国土局的答复不能当然认为就是县政府的答复,县政府仍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答复李先生,但县政府未向复议机关提交其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名义答复李先生的证据,应认定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6年7月28日,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内府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府复决字[2016]Y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责令县政府限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以自己名义履责,政府两度落败

 

  

四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以自己名义履责,政府两度落败

 

  【拆迁律师评析】

  在这两个案件中,李先生的申请事项已经得到县国土局的答复,为什么复议机关还要责令县政府就内容相同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因就在于,县国土局和县政府虽然存在隶属关系,但二者在行政上均为独立的机关法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表现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法定职责。在收到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只有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才能判断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否则,即使行政机关将相关事项进行了转交,如果未将转交行为告知给申请人,也不能产生其直接答复申请人的效果。

  实际上,李先生在向县政府提交申请的同时,也就同一内容向县国土局提交了申请,县国土局的答复也是基于李先生对该局的申请而作出,并未提及县政府所称的转交事宜。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仍未收到县政府的答复,并以此申请行政复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有的拆迁户可能会问:为什么要针对同一内容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提交申请?这难道不是重复申请吗?事实并非如此,法律调查的目的在于获得案件所需的全部信息,而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权限,其掌握的信息也并不必然完全重合,仅向其中一个机关申请,并不能保证能够获得全面、完整的信息。因此,对于个别怠于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有必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究,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此次法律调查结果的全面、完整,另一方面也为下一步针对其他事项的法律调查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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