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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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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概览】

  原告:黄女士

  被告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告二:义乌市人民政府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拆迁律师、李鄂陵拆迁律师

  黄女士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某村拥有合法的住宅,2014年7月23日深夜,该住宅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偷拆,房屋遭到严重的破坏,财物被埋,使得黄女士全家无房可住。为了求得一安身的地方,也是为了保护自家的被掩埋的财产和尚未被拆除的房屋再次被偷拆,不得已用一旧集装箱安置在自家房屋的废墟上,以便维基本的生活。但是在2015年7月23日浙江省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0002XX通知书》指出其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利用集装箱建设简易居住用房,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规定,限期在2015年7月25日之前将违章建筑物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话,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要强拆。黄女士认为该集装箱只是用于暂时的居住,实在是迫不得已作出的无奈之举。在自己家房屋所在地存在征地拆迁,并且拆迁办未与自己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执法局作出该通知书,逼迫搬迁的目的十分明显,其作出该通知书,不顾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事实,让自己和家人无立足之地。拆迁办完全不顾老百姓的生存根本,“家”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在,试想一下,一个人连睡觉的地方都没有了,还谈何“发展”啊!

  黄女士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人介绍,黄女士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到本案中,指派赵健和李鄂陵拆迁律师具体承办黄女士的案件

  【案件梳理】

  两位拆迁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之后,第一时间着手制定拆迁维权方案,结合本地区的独有的特点和其他的办理过的案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一场拆迁维权的战役即将拉开帷幕。

  黄女士不服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通知,在两位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将限期拆除通知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义乌市政府却维持了该限期拆除通知,京平拆迁律师果断将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义乌市政府起诉到了义乌市人民法院。

  针对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义乌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主要是两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并没有告知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也没有告知黄女士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此外,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黄女士放置的集装箱涉案宗地位于义乌市在城市规划区内。所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决定主要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是由于集装箱已被搬离,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义乌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纠正涉案处理决定的违法之处,导致其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义乌市行政执法局和义乌市人民政府的辩解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撤销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浙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被确认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合法走遍全天下,违法寸步难行。在代理过的全国的众多的拆迁难案件中,老百姓总是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在于拆迁办的谈判中,怎样获取更多的谈判筹码,争取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除了当事人本身要保持冷静的头脑,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留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找出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与漏洞,凭此与其谈判,才能更多一些“理直气壮”。

  我们老百姓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政府行政行为不仅在实体上要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还要合法,因为实体上的正义要靠程序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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