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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以超越期限为借口不作为,拆迁律师力撤不予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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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

  福建省福州市中院(2016)闽01行初23号

  【案情】

  原告:魏先生等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鄂陵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陶朦朦拆迁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魏巍拆迁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魏先生等两户人家生活在福建省罗源县某村,均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承包耕地,分别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因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建设“XX二期项目”为由,在没有给魏先生他们任何拆迁补偿、没有与之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肆意占用申请人所占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面对强大嚣张的拆迁办,飘摇无依的未来,几户人家内心焦急万分,怎样脱离自己的面前的困境,多方碰壁之后,几家人明白了,现在只有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户人家联手北上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接待他们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李鄂陵、陶朦朦、魏巍律师,通过交谈,魏先生他们发现李鄂陵、陶朦朦、魏巍拆迁律师确实非常专业,一开口询问他们的全都是案件关键点所在,还仔细地将拆迁办的违法点和针对魏先生的维权思路分析了一遍,听完之后,魏先生一行人已经下定决定要委托北京京平专业拆迁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子,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一次最终必将走向胜利的拆迁维权旅程慢慢的拉开了帷幕。

  【精彩重现】

  介入本案后,两位拆迁律师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为本案制定了一整套拆迁维权方案。

  首先京平拆迁律师通过法律调查程序获悉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于是釜底抽薪针对《罗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向被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被告却以“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复议权利。在获知这一事实之后,京平拆迁律师针对被告不予受理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在庭审过程中,福州市人民政府罗列了数点理由以证明自己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尤其是利用《公告》期限大做文章。但是在京平拆迁律师的面前,这些藉口不过就是狡辩而已,针对这一情况李鄂陵、陶朦朦、魏巍律师作出了充分的抗辩:第一,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认定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常理逻辑。第二,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请求,且被告具有受理原告行政复议请求的法定职责。第三,被告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违法,包括有超出法律规定的5日期限才做出答复以及被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主体资格不合法和未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根据自己的推理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既无事实基础更无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拆迁律师说法】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之规定,拆迁办如果要“认定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进而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就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相关证据的支持那么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就会由于证据不充分而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价值在于运用,拆迁户不了解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在法律调查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这就严重地损害了拆迁户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同时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现实中很多的拆迁户,甚至有很多不专业拆迁律师对于这个系统的工程都是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导致一些程序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层层递进一系列的程序最终构成了一个专业而有效的维权程序。所以面对各种不依法拆迁纠纷的拆迁户,应当积极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在自己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一套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来帮助自己拆迁维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

  

福建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以超越期限为借口不作为,拆迁律师力撤不予受理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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