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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招招制敌,违法强拆行为两审均被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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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提要】

  葛先生是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西丈丘村一位普通的农民,在西丈丘村拥有约5亩养殖地及1990年初建成的房屋,2014年年初由于城市规划改造,葛先生的养殖地及房屋面临着拆迁,但是因为征收方制定的的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导致葛先生的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2014年7月15日,莱芜市钢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葛先生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葛先生在2014年7月16日15时前自行拆除,还没等葛先生反应过来,2014年7月17日深夜3点左右,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带领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不顾葛先生及家人的强烈反对,硬生生的拆除了葛先生的房屋和养殖地,而面对如此野蛮的街道办政府,葛先生感到很气愤但同时也感到很无助。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葛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依法拆迁维权,经过多方咨询和朋友介绍,葛先生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王奇兵律师与李霞拆迁律师介入此案,负责全权处理葛先生的拆迁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介入本案后,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拆迁维权方案:

  拆迁维权律师第一辑: 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

  明处,两位律师第一时间起草了查处违法强拆行为申请书,并协助葛先生将申请书递交给钢城区公安局西冶派出所,请求西冶派出所查处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强拆行为;同时暗中指导葛先生与街道办副主任进行假意协商进行暗中录音。

  介于本案实际情形,街道办政府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件的同时于夜半时分将葛先生的房屋及养殖地强制拆迁,违法事实非常明显,对于此次申请查处行为,两位律师均是信心十足。不过按照京平拆迁律师以往办案经验,也料到即便是如此明显的违法事实,相应的维权程序可能不会一帆风顺,果然查处违法强拆申请书递交给钢城区公安局西冶派出所之后,如石沉大海,始终没有回音。不过令人庆幸的是,葛先生与街道办副主任的通话却被偷偷录了下来,正可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

  拆迁维权律师第二辑:起诉钢城区公安局不作为行为

  在西冶派出所没有任何回应后,两位律师又马不停蹄的西冶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复议至钢城区公安局,令两位律师气愤的是钢城区公安局仍然置之不理,可是这又怎么能难倒久经沙场的京平拆迁律师,两位律师按照原先制定的步骤,立刻将钢城区公安局起诉到了钢城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起先钢城区公安局还理直气壮的,一副“我就是大爷,看你怎么办”的样子,可是当京平拆迁律师将复议申请书的邮递回执拿出来时,自知理亏的钢城区公安局却也傻了眼,在面临即将败诉的情形下私下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与葛先生,并立刻指令西冶派出所调查街道办违法强拆一事,而西冶派出所在通过对四位当事人的询问之后,依法确认了街道办违法强拆的违法行为。

  拆迁维权律师第三辑:复议区政府及街道办的违法强拆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终极诉讼决斗增添多一份的胜筹,也为了区政府和街道办能及时醒悟、迷途知返,更为了葛先生早日得到满意的补偿,京平拆迁律师并没有选择立即将区政府和街道办送上法庭,而是通过复议程序去缓和双方将要激化的矛盾,可是当京平拆迁律师将区政府的不作为复议至莱芜市人民政府、将街道办事处复议至钢城区人民政府时,换来的却是同样的结果——石沉大海,听不见一丝回音。

  拆迁维权律师第四辑:兵戎相见,两审街道办违法强拆行为均被确认违法

  古语有云:“是可忍,孰不可忍”,在面对两次复议均没任何回应的情形下,最后的时刻来临了——两位律师以狂风扫落叶之势将区政府及街道办一起起诉到了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大战数十回合,你来我往、好不热闹。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葛先生在被拆除的土地上未办理相关规划及建设手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佐证其对涉案土地享有所有权,即其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同时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违法强拆行为;面对街道办政府如此无赖而又没有力度的答辩,京平拆迁律师通过出示掌握的充分证据一一回击了被告,而法院也在公平公正的审判下,作出街道办违法强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而面对如此判决,街道办哪能轻易低头,随机将葛先生上诉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围绕一审认定的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了充分肯定并维持了原审判决。对于街道办再次主张的原告资格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获得相应规划或批建手续,原告是否对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均不影响原告作为西丈丘村村民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认定葛先生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对街道办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违法强拆行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据以认定街道办参与违法强拆行为的询问笔录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其充分的证明了街道办参与违法强拆的行为,而在对违法强拆行为这一合法性问题的,两审法院均以街道办未能提供证明其违法强拆行为合法的证据而认定其违法强拆行为违法,至此庭审的走向走到了它该有的尽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鲁行终字第224号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上诉不成立;当然,庭审的过程也并不全是按照京平拆迁律师及葛先生的预料来进行,比如对区政府的诉讼,因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区政府指使和委派街道办进行违法强拆行为,故使得区政府在此案中狡猾的逃脱;其次,对于我们要求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为客观原因也法恢复。但最关键的是通过一二审的判决使得葛先生得到了满意的补偿,这才是我们的终极目的,过程虽有曲折,但彼岸终会到达。

  【拆迁律师说法】

  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的强调禁止违法强拆,但在面临巨大利益诱惑及地方进度规划的前提下,各地仍然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强拆活动,而国家为了有效的防范违法强拆,缓和因违法强拆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了行政违法强拆这一政府主导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违法强拆行为,较之于行政违法强拆存在时的违法强拆行为更容易区分违法强拆是否合法,但各地依旧存在的大量违法强拆活动用现实证明了当利益足够大时,敢于明目张胆进行违法强拆的人员依旧存在。所以在面临违法强拆时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家园、捍卫自己的房子和土地,切不可因为对方是政府机关而泄气,当然也不可以卵碰石。

  拆迁户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不能抓住拆迁办的违法点、或抓住了却不知如何应对,尤其是面对违法强拆时更会紧张的不知所措,因为拆迁本就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面对补偿不合理、拆迁办各种刁难、威逼利诱时很容易陷入拆迁办预设的陷阱而越陷越深,维权也就难上加难。所以在面对拆迁维权困境时,聘请一位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复议、诉讼、协商各个环节的进行都会显得游刃有余,这样在面临拆迁办的违法强拆、恐吓等各种逼迁的伎俩,就可以处于“泰山崩于前而色不改”的境界,合理合法、顺理成章的的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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