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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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公安不履责 被判依法履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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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

  百姓财物本无几,恶霸氓流将门登。

  官府衙役无作为,只留老弱泪空横。

  幸得仗义执言律,赵程鼎力霞光红。

  缘起

  黎氏三兄弟在江西省南昌县东新乡某村均拥有合法房屋。几年前,三人房屋所在区域因开发建设被南昌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但是拆迁办拒绝出示任何证明征收行为合法的文件,且给出的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故双方一直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前后,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已经被断水、断电,至今未恢复,而且拆迁办私自架设围挡,挖掘破坏道路,当事人的房屋已经无法正常居住。后来甚至发展到违法强拆其中一人的房屋的严重程度。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人于2014年底通过网络途径联系到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团接手此案后,决定由主任律师赵健领衔,合伙人律师程波主办,专业律师李霞协办。这一组合可谓阵容强大、实力雄厚。三位律师接受安排后,旋即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制定了最优的维权方案。

  交锋

  在拆迁律师介入后,当事人启动了相关法律程序。本来以为政府会有所收敛,然而现实总是出人意料,更为恶劣的违法强拆事件再次发生了。2015年2月8日竟有不明身份人员将三兄弟的房屋拆除毁坏,房屋内生活物品全部被掩埋,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事发时,三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但是警方却没有任何反馈。于是三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于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拆除三人房屋及毁损屋内生活用品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但时隔两月,公安机关仍未予以立案查处,也未作出任何回复。针对这种情况,三位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对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双方展开了正面交锋。

  首先,三位当事人为证明违法强拆事实和曾经要求公安查处的事实,提供了报警电话记录、查处申请书、邮寄快递单、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被告则为了证明其已经履行职责,提供了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对嫌疑方调查询问的情况说明。

  然后,双方就证据展开质证和辩论。被告始终坚持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做到了依法处警,依法办案,依法履行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被告辩称:一、派出所接到县指挥中心110指令后,出警人员立即赶往警情地点。到现场后,民警看到有一台挖机正在拆除一栋4层楼房,离楼房三四十米处有几个戴安全帽的男生和十几个村民,现场秩序良好。因地段属拆迁地段,属新洪城大市场施工范围,随后民警告知村民有问题可以向村委会和乡政府反映。二、该局派出所收到原告三人联合转交的查处申请书后,立即组织力量,分别对村委会干部和工程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于3月8日依法受理案件。对此,该局将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查明真相。

  而我方对被告的说法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而派出所民警在到达现场后,并未对实施拆除的人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制止,未控制拆除人员,而是仅仅告知原告通过政府解决。二、被告称其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展开了调查,然而事实上截至原告起诉,并没有任何处理结果。综上,我方认为被告辩称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决胜

  法院经过审理,听取了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最终认为:一、被告称出警后进行了妥善处理,对此被告负有举证义务,但是被告对其所作答复并无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称其立案后进行了调查,但事实上被告仅作了部分调查,并无处理结果,且案件至今未办结。被告对其受理的案件不予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其对原告的申请仍负有查处义务。因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限被告南昌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针对原告三人2015年2月10日递交的《查处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农村房屋拆迁法院判决胜诉

 

  后记

  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行政部门,法律为其规定了具体的职权、职责。职权就是政府部门可以做什么,职责是有责任做什么。超出职权范围,做了不可以做的,叫违法行政、乱作为;在职责范围内,该做的没有去做,叫慵政、懒政、不作为。这两种情况都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

  今年3月份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会见采访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中外记者时曾指出,“要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都不能在法外用权”,“要加强监督和教育。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受到社会的监督,公职人员要提高自律意识,以权谋公而不能谋私。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既要惩治乱作为,也反对不作为,庸政懒政是不允许的。门好进了、脸好看了,就是不办事,这是为官不为啊,必须严肃问责”。

  可见,乱作为和不作为都是不可取的。无论遇到哪种情况,作为行政对象的当事人、老百姓,都要坚决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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