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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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省政府适用法律错误,三份复议决定被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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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省政府认为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是否正确?

  【案件索引】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筑行初字第2XX号、(2015)筑行初字第2XY号、(2015)筑行初字第2XZ号

  【基本案情】

  原告:胡先生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

  胡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的村民,在村上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1997年由于当地政府修建公路的需要,胡先生部分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对于被征收部分当初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非常不合理,以胡先生在这块宅基地上只有一个户口为由,只答应给很少的货币补偿。为此胡先生坚决反对,多年来一直找拆迁办交涉补偿问题。但是,十几年的维权之路让胡先生身心俱疲,经过同家里人商量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程序的运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该有的补偿。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沟通咨询,胡先生对法律维权有了大概的了解,认识到法律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对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专业和敬业印象深刻。在经过咨询后,胡先生就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聘请了团队的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专职拆迁律师孙清泉联合代理自己的案件。

  【办案掠影】

  赵健律师和孙清泉律师作为久经沙场的拆迁律师,一介入胡先生的案子就根据制定好的维权策略按部就班的展开了对拆迁行为合法性的调查。为了核实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两位律师指导胡先生向黔南州政府、省国土厅和省发改委等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和征地拆迁相关的政府批文和相关材料。根据两位律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要想直接通过信息公开去调取重要的政府文件和材料一般都是非常困难的,得借助其他程序的推动。因此两位律师早就准备好碰一下这个钉子,然后给它拔掉。

  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期限一天天逼近直至超过了法定期限,黔南州政府、省国土厅和省发改委等三个信息公开机关似乎没有打算向胡先生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于是两个律师决定通过向三个机关的共同上级机关贵州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便达到通过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督促其履行相关职责。于是两位律师指导胡先生向省政府递交了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没想到省政府故意错误的适用法律,逃避职责,通过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胡先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赵健律师和孙清泉律师对省政府的意图在清楚不过,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一定要予以打击。

  两位律师迅速起草好三份行政诉讼诉状,指导胡先生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贵州省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在律师的代理下非常顺利,法院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取得诉讼的胜利。可是贵州省政府似乎要和胡先生对抗到底,在虽然撤消了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但是又通过三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胡先生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两位律师经过耐心的分析讨论决定,再启动一次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只要此次程序取得胜利,省政府将再也没有招数可耍,只能依照胡先生的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两位律师经过同胡先生的深入沟通,再次向贵阳市中院提交了三份行政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省政府作出的三份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省政府重新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进行诉讼开庭是律师的本职工作,两位律师充分把握住了此次机会,通过合法操作,顺利的拿到了胜诉判决,法院再一次支持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至此,省政府以曲解法律,认为信息公开不作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闹剧可以说完全被律师制止,胡先生在信息公开中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有效保护。

  【拆迁维权要点】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通过行政复议追究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拆迁律师行政诉讼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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