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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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法庭也是战场 不能打无准备之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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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

 

  毛泽东十大军事原则第五条: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每战都应力求有准备。

  【案情简介】

  许先生(化名)是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某村村民,一家世代居住在这里。2003年前后,许先生家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周边陆续建起漂亮的楼房。许先生家正好位于两个小区之间的道路上,同村其他人家都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搬离,而唯独许先生,在开发商与其接触一次无果后,就一直无人再与他提高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

  2015年5月份,许先生突然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来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其已于2003年获得许先生家所在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认为许先生侵占了该公司的土地,要求许先生排除妨害,返还侵占的土地。许先生接到起诉状后感觉非常惊讶和气愤,自己一家人长期居住在此处,而开发商是后来的,怎么能说是自己侵占了开发商的土地呢,要说侵占,也是开发商侵占自己的土地。怀着这种不平的心情,许先生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找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多年且口碑一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双方经过详细交谈,许先生被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与真诚所折服,随后委托京平律所全权处理此事。

  【庭审回放】

  接受许先生的委托后,主任律师赵健亲自出马,组建了一个由李宏兵律师以及多位律师助理组成的专门团队,负责该案。接手案件后,两位律师和助理对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发现对方提供的证据并无法证明许先生的房屋位于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内。同时,我方准备了多份证据,从土地的性质到户口所在地,从房屋所有权到宅基地使用权,不一而足。并且,两位律师准备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从拆迁纠纷的性质、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证据的证明力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且针对原告可能的主张作了进一步反驳的准备。

  2015年7月13日上午8:20,赵健律师和李宏兵律师早早就在法庭外与当事人会合,对所有证据材料又仔细梳理了一遍,力求做到成竹在胸。8:40,原告与被告各自就座,等待法官开庭。8:50,在书记员核实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后,法官询问是否愿意协商。我方不同意协商,于是法官宣布开庭审理。

  

拆迁律师们奋战在法庭前线

 

  质证过程中,对方只提交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蓝图复印件,但是均未提供原件。根据法律对证据认定的一般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因此,我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根据北京市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即使该土地使用证是真实的,其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因此我方也不认可其合法性。而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蓝图,由于上面并未标明许先生家的位置,因此我方认为其不足以证明许先生家位于该土地使用证范围内。而我方的证据均提供了原件,对方经过一段时间稍显慌乱的核对后,认可了大部分证据。这一环节可谓证据认定的经典展示。我们已经感觉到,对方没有料到我方准备了如此多的证据,所以在质证时有些紧张。

  在法庭辩论时,我方采取了一个重要的策略,那就是口头答辩。开始时,法官让我方提供答辩意见的文字版,在赵健律师的指点下,李宏兵律师只给法官提供了答辩提纲,并未给对方代理人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法官让我方辩论后提供给对方,我方未予回应。在李律师读完长达2页的答辩意见后,进入辩论。对方要求提供文字版的答辩材料,我方坚称是口头答辩,没有文字材料可以提供。而对方代理人可能以为我们事后会提供,所以当时没有仔细听,最后在辩论中称答辩内容太多,自己记不住,向法官要求我方提供。这时法官也坐不住了,明确地告诉对方,认真听取我方答辩是代理人的责任所在,拒绝了对方代理人的要求。由于对方无法针对我方的答辩意见进行反驳,因此法庭辩论阶段我方完胜。

  最后,法官根据质证阶段和辩论阶段的情况,要求双方各自再补充证据,择日再次开庭。然而,庭审的效果有目共睹,尤其是现场的当事人,我方对此案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把握。

  【随笔感言】

  俗话说:“有备则制人,无备则制于人。”“宁可有备无用,不可用时无备。”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庭审效果,要归功于两位拆迁律师的充分准备。无论是诉讼策略还是证据材料,我方都是做足了功课,详细又详细。而反观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仅少,而且证明力度严重不足。或许对方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打官司来吓唬一下许先生,如果我们不懂,就可能会屈从于对方的要求,而自己的利益却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维权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老百姓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时候,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就是我们合法利益的最好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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