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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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律师助拆迁户行政诉讼胜省政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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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维权要点】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和审理期限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内没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就属于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此时作为申请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索引】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筑行初字第x号

  【基本案情】

  原告:胡先生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

  胡先生是贵州省福泉市龙昌镇某村的村民,在村上拥有自己的房屋用于生活居住。1997年由于当地政府修建公路的需要,胡先生部分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对于被征收部分当初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标准非常不合理,以胡先生在这块宅基地上只有一个户口为由,只答应给很少的货币补偿。为此胡先生坚决反对,多年来一直找拆迁办交涉补偿问题。但是,十几年的维权之路让胡先生身心俱疲,经过同家里人商量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程序的运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该有的拆迁补偿。经人介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沟通咨询,胡先生对法律维权有了大概的了解,认识到法律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对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的专业和敬业印象深刻。在经过咨询后,胡先生就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聘请了团队的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专职拆迁律师孙清泉联合代理自己的案件。

  【办案过程】

  赵健和孙清泉两位专业的拆迁律师,自从介入案件一开始就根据案件的情况布局好了维权的方案。首先对拆迁办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以收集其违法点为追责程序做准备。征收和补偿相关的文件作为拆迁过程中的核心文件之一,直接影响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为此两位律师经过精心谋划,开始对征收和补偿相关的文件进行调查。

  2014年7月两位律师指导胡先生向黔南州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公开前述相关政府信息,但是黔南州州府无视国家法律对其职责的要求,对信息公开申请始终不做任何回复,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鉴于行政复议的优点,其救济、监督和效率等方面要优于行政诉讼,所以两位律师决定以黔南州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便通过上级政府督促州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2014年9月胡先生向贵州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没想到贵州省政府对黔南州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偏袒,收到胡先生的复议申请书后也表现出了不予理睬的处理方式,无视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的职责要求。这对胡先生来说多少对拆迁维权的信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两位律师做为专业的拆迁律师,对此依然掌控行动的主导权,决定对贵州省政府的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2015年1月,两位律师指导胡先生以贵州省政府为被告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通过律师的专业操作和胡先生的不懈努力,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并且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充分抓住机会,运用自己的专业和办案经验,顺利的取得了案件的胜利。贵州省政府被依法判决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意义简述】

  行政诉讼取得对贵州省政府的胜诉,可以说对维权的继续开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力,使胡先生更加坚定了法律维权信心,增加了对代理拆迁律师的信任。在接下来的维权过程中维权之路必将越走越顺,直至在律师的代理下胡先生取得维权的最后胜利。

  目前,胡先生已收到贵州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而两位律师将继续全力投入案件接下来的程序中,维护好胡先生在拆迁维权中的合法权利。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拆迁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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