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河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政府无视复议申请,法院判决支持人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5-12
分享到:
44.4K

  【案情简介】

  阳春三月,春暖花开,大地沐浴着久违的阳光,孩子们欢乐的嘻嘻在田野之间,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大庙村的樊先生和一家人也正享受这春天的恩赐,幸福的生活着。但是就是在2014年3月22日凌晨突然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这一家人安宁的生活。

  2014年3月22日凌晨,突如其来的一声爆破声撕裂了整个村子的安宁,原来是何庄乡政府工作人员将樊家的房屋和全部附属设施全部拆除了。

  这可急坏了头绪全乱的樊先生,他便在网上查阅这法律法规看有什么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在自己焦头烂额的时候,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专门做拆迁征地维权的律师事务所,拥有这优秀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所以他打了咨询电话,并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北京,和专业拆迁律师进行交谈。律师们认真听取了樊先生家所描述的情况,认为何庄乡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樊先生一家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所以接下了这个案子,由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建律师、葛容律师进行代理。

  【办案掠影】

  经过对樊先生对案情的表述,两位律师对其进行了深度的分析,制订了一系列的维权计划,急委托人之急,虑委托人之忧。首先,帮助无家可归的樊先生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看看这可怜的房子到底是为什么被违法强拆的。经过信息公开,樊先生得知原来涉案土地的拟拆迁项目没有经过规划许可,没有依法进行土地征地批复,更没有征收决定和拆迁征收补偿方案等文件,属于违法建设项目。在完全没有合法授权以及没有经过樊先生的同意的情况下,何庄乡人民政府便将樊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了。

  随后葛律师便指导樊先生向何庄乡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何庄乡人民政府征收樊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是对方并没有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复议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答复,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更是政府机关无视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经过了三个月的收集和准备,在2014年11月28日葛律师便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庄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随之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份,二是、特快专递凭证一份。

  被告明知自己行政不作为,却还狡辩称,在2014年7月14日收到了樊先生用特快专递寄来的对何庄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拆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樊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已经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同年9月,再次收到原告寄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复议申请请求不一样的情况下,径直认为内容相同而不作出复议决定,认为不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也提供了当时做出不受理决定的文书一份。

  双方就是否属于同一事实,重复申请的问题展开了精彩的辩论。最终法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能够证实原告曾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证据确实有效。被告出具的证据与本案复议请求无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作为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对相关复议申请作出处理,是被告的法定职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虽然两次提出复议,但是复议请求不一样,这并不是重复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2014年9月24日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拆迁律师说法】

  面对突如其来的拆迁,老百姓往往持观望态度,当自己家的房子被违法强拆以后,才想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实,老百姓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往往是无能为力的,由于自身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对行政部门作用职权的不了解,这使个别行政部门滥用权利、越权执法,侵害老百姓的私权利。人民政府本来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但不知什么原因,让这些政府部门无视老百姓的请求,难道这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手段才能得到应有的答复。不难想到,现在仍存在这类似的现象,在国内某地还在发生着侵害百姓利益的事情,我们作为拆迁维权律师会尽最大的能力来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

  

行政判决

 

  

行政判决书2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