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安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拆迁律师诉讼撤销市国土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2-02
分享到:
44.4K

  问题提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案原告自收到,是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索引】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赵健律师、王炳峰律师。

  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周先生是安徽省蚌埠市人,在蚌埠市固镇县某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处房屋。由于政府规划,周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2012年周先生的房屋被划进拆迁范围内。但是拆迁办给出的标准太低,周先生认为低价征收土地,对房屋进行拆迁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之后,周先生多次同拆迁办交涉,要求合理补偿未果。周先生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程序。经过同家里商量后,慕名找到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与团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且聘请了赵健律师和王炳峰律师代理自己启动维权程序。王炳峰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

  【办案过程】

  2013年12月17日,在赵律师和王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向固镇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其于2013年6月8日和12月20日分别将编号不同的五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安徽省固镇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两位律师认为固镇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赵律师和王律师第一时间指导周先生向蚌埠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6月26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明显偏袒县国土资源局,以周先生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周先生的申请。看到拆迁部门的刁难,两位律师决定给予坚决反击。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律师用最短的时间完成行政起诉状,指导周先生以蚌埠市国土资源为被告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且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在两位律师和周先生的共同努力下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方紧抓住案件的要点,证明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反而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法证明原告周先生在更早的时间知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最后法院认定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最后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撤销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蚌国土资复决字(2014)第X号复议决定。

  对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的胜利成功的推动了案件的进一步开展,接下来赵健律师和王炳峰律师将继续尽职尽责的代理周先生案件,争取以最快的速度结案。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导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就是利用这一条,加上歪曲的事实,以周先生超出法律规定的提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在专业的拆迁律师看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犯的错误明显,果断提起了行政诉讼。律师抓住关键证据,证明周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而对方却对自己的主张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蚌埠市国土资源局败诉。周先生取得维权过程中的又一胜利。

  拆迁维权过程也是纠纷的双方斗志斗勇的过程。当然这要建立在被拆人拥有丰富的拆迁维权法律知识和维权经验的基础上。但是在实践中肯定有很多拆迁户由于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而没法同拆迁办周旋,维权陷入困境。如果有专业的拆迁代理维权,拆迁办的一些把戏很容易被识破,维权过程中的困难也就不再是困难,在拆迁律师的代理下必将一步步走向成功维权。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