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 农村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补偿

河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诉发改委不作为违法,获胜诉判决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21
分享到:
44.4K

  【案情简介】

  樊先生是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原本生活过的安稳幸福,可谁成想却遇到了征地农村房屋拆迁,并且拆迁办给其的拆迁补偿款实在是太低了。想着自己辛辛苦苦积攒的家业,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跟打水漂一样就没了,樊先生实在是觉得心有不甘。好在樊先生听人介绍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做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专门为遭遇征地拆迁的老百姓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知识争取合理满意的安置补偿款。樊先生在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维权律师见面交谈之后,被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敬业态度所折服,当即决定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首席拆迁律师赵健和专业拆迁律师葛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让两位专业拆迁律师正式介入帮他维权。

  【维权过程】

  在和樊先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得到樊先生的授权之后,两位律师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迅速为樊先生量身定制了一套最佳维权方案。为核实该拆迁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两位律师指导樊先生首先向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拒收快递的形式拒绝对樊先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在该案件中,樊先生以邮件快递的方式向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申请信息公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樊先生将申请信息公开书面材料以快递邮送方式寄送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合法有效的。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合法的做法应该是按照这四种情形中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答复,但是实际上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做法不符合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而是拒绝接收樊先生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材料,这一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属于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违法行为。

  还好樊先生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帮助其维权,在两位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樊先生才认识到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不作为存在问题,随后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向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拒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但是作为复议机关的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局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两位律师凭借多年实战经验,早料到对方会久拖至此,针对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之前的种种违法行为,抓住最佳时机,以《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为依据,并附上早已搜集好的相关证据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最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由于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流程更是一窍不通,一些行政机关往往以不闻、不问、不管、不理作为搪塞老百姓的惯有伎俩。《孙子兵法》曰“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者不胜”。联系到樊先生案件具体情况,我们便可得而知,如果樊先生没有请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其维权,那么面对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拒收快递的形式拒绝对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樊先生安置补偿一事很可能就此停止,有委屈也只能自己默默压在心里,有苦说不出。但是值得庆幸的事实是樊先生及早的委托了专业拆迁律师助其维权,对方有计策,我们有对策,从而才能够做到每一步维权过程都走得有十足的底气和把握。在该案件中,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樊先生以邮件快递的方式向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申请信息公开,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合法有效的,衡水市桃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拒绝接收樊先生信息公开书面申请材料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属于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违法行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下,樊先生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且最终拿到了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用事实彰显出了专业律师在征地农村拆迁案件中凭借其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给遭遇征地拆迁拆迁户所带来的利益价值。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