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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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无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地拆迁,复议确认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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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补偿安置办法”与“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等同?

  【要点提示】

  每一个征地拆迁项目都需要专门制定特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而可以反复适用的“补偿安置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不等同于“补偿安置方案”,以这种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充当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地拆迁,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被征地拆迁办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违法。

  【案例索引】

  大政行复字[2014]10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

  申请人:于先生

  委托代理人:赵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

  于先生在辽宁省庄河市明阳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房屋,2008年5月,于先生房屋所属区域划归区管委会管理。其后,于先生房屋所属地域面临大范围土地和房屋征收,但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征收拆迁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先生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本案后,指派赵健、曹星两位律师担任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在该范围的此次拆迁中,许多拆迁户已经签订了协议,通过同村村民与区管委会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两位律师了解到区管委会于2013年7月对于先生房屋及所属地域进行了征收,同村村民的协议书中载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补偿标准执行。2014年6月,两位律师通过法律调查手段,确认《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系区管委会于2013年3月29日制定并实施;随后,在两位律师的协助下,于先生针对区管委会以该方式征收其土地和房屋的行为,将区管委会复议至大连市人民政府。

  【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区管委会除了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外,未提交关于征收于先生位于辽宁省庄河市明阳街道某村房屋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材料,而区管委会以《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直接作为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显系不妥。2014年11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作为征收于先生房屋的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法定期限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经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显然,每一个征地拆迁项目都需要专门制定特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而本案中区管委会仅仅依据《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试图将其等同于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进行征地拆迁,无疑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也严重侵害了被征地拆迁办的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征地拆迁涉及纷繁复杂的规定,对于征地拆迁办这种偷梁换柱的伎俩,老百姓往往很难识破,只有在专业拆迁律师的火眼金睛之下,违法征地拆迁行为才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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