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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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开荒地也有价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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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案前】

  山西是全国的产煤大省,其中灵丘县煤田面积就达300余平方公里之广,煤炭储量十分丰富。当地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煤炭开采业,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决定于当地修建一条横跨数县的煤炭运输专线铁路。该项目已经国务院批准,各县政府正式着手于征地补偿工作的开展。对于公益项目建设而进行土地的征收,只要征收部门能按照正常标准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大家都会欣然接受。该案涉及到的属集耕地的征收补偿问题。已过古稀之年的王大爷于几十年前年前为讨生活,带领一家老小在村后的山坡中开垦了几亩山地,平时的生计更多的是来源于在土地上的劳作所得。日子虽然过的清贫,一家人却也幸福和乐。突然收到土地要被征收的决定,这家人一下慌了神。但听说因为修建铁路而占地,王大爷一家觉得为了公益项目的建设作出点牺牲也是应该的。只要是补偿的费用能够重新开始生活生产就欣然接受了。但天不遂人愿,征地方提出给予王大爷一家一次性补偿6万元,此外别无其他。失去了再生产的土地,6万元的补偿对于一家老小展开再生产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违法强拆的压力日渐增长,而谈判始终没有进展。疲惫的王大爷一家在最后关头选择聘请京城专业拆迁维权律师为其排忧解难。

  【办案实录】

  开篇:经验运用,首战告捷

  王大爷家地里的枣树已经挂满了密密麻麻的枣花儿,花椒树也不时发出阵阵的香味儿。满眼望去大片的荒地上王大爷家的开辟出来的山地显得是那样的孤立无援。但正是这片不起眼的山地,是王大爷一家维持生计的主要来源。倘若土地被挪做它用,区区6万元的“买断费用”,将会断了一家的生计。既然担当起了为王大爷一家讨生计的重任,律师们的就会义不容辞的将维权进行到底。为了阻止施工方强行占地冲突的发生,同时阻止镇政府的恐吓行为,打消王大爷一家的顾虑。律师们在第一时间向镇政府发出了《律师函》,明确律师观点:只要有强行占地,强行毁损农作物的行为,被征地人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希望政府不要做出违法强占的行为。这样就在复议、诉讼行为发生效力前,起到了先期保住土地完整性的作用。

  为了保证铁路修建项目的顺利进行,当地县政府针对镇政府几欲强占的行为出面进行协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需要的的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牵涉到征收征用的情况,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该项目是否是遵循公共利益需要展开的,这就需要对项目的各项资质进行验证。律师们针对铁路修建项目的所牵涉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信息向市发改委、省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针对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红线图等信息向是国土局、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系列维权手段运用之后,镇政府逐渐收敛了态度,停止了对王大爷一家的威逼利诱举动,同时县政府向律师发函阐述了整个案件的情况。这样维权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下篇:乘胜追击,5万变50万的谈判

  意料之中,向发改委和国土局等提出的种种信息公开的申请,得到的都是避重就轻的答复。无非是以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为借口拒绝对关键问题的信息公开。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针对不满意的信息公开申请的结果,律师们马上向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复议,于此同时开展了第二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等待复议结果的同时,谈判维权组的成员已经在对如何进行谈判开会讨论。按照以往的经验,在律师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致二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征收政府找被征地人谈判势在必行。谈判维权组的成员未雨绸缪,蓄势待发。果不其然,征地政府满怀诚意的把王大爷请到谈判桌前。律师作为委托人参加了此次的谈判。

  谈判过程中,律师们不骄不躁,首先细细阐述了征地政府所应履行的程序及实体存在严重的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但是该地方政府一方面是征地前期没有很好地做到征地前的民意调查、方案论证及公布;另一方面镇政府的为达到征地的目的对王大爷一家的威胁和恐吓。政府的种种做法都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生存利益。经过律师们对各种政府违法行为如数家珍的娓娓道来,谈判维权组的律师为王大爷一家争取到了5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是之前5万元补偿的10倍,收获到这沉甸甸的成果,是王大爷一家想也不敢想的,如今他们一家正计划如何用好这笔补偿款来改善一家老小的生活水平。

  【拆迁律师说法】

  第一: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是有章可循的: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 如若存在被征地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损害、土地被强行征占的情况,都属于征地部门的程序违法性,被征地人都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第二:拆迁办的违法强拆强占行为是违法乱纪的:从近几年征地拆迁的时间来看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办与拆迁户矛盾激化。鉴于此,国务院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老百姓被征收的耕地补偿标准是有政策支持的:征收集体耕地发生的费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计算该征收补偿费用的方法是按照过去三年被征收耕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正如有学者所说:市政、公益项目的建设拆迁中,如用统一的拆迁立法,提供和房地产经营项目相同的补偿安置标准,则既为国家财力力所不及,又有悖于公平原则,妨碍市政、公益拆迁项目的正常进行。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综上,当面临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困扰的时候,一定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在对其的运用上。其实有法不用便是罪,也许这种罪不是对于别人的,恰是当事人没有很好地运用法律错失争取利益的时机而导致罪及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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