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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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谁动了我的宅基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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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案前】

  收灯庭院迟迟月,落索秋千剪剪风。家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某村庄的的上百户村民得知自家的宅基地附近地带又将拉开新一轮的拆迁序幕,不禁暗暗思忖,想来每家现存的100平米的院落又将难逃厄运。早在几年前,该村因被划入城市规划需要早已进行了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其中村落的耕地基本上被征缴完毕,现存的只有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建筑用地和尚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现存土地主要用于村民的住宅和公益设施建设,其中住宅格局都是二层楼房,院落大概在100平米左右。自从上次拆迁改造耕地被占用之后,之前精于耕作的村民们只能靠做点小生意来维持生活,虽说不能大富大贵,因为有舒适的居所,宽敞的庭院,日子倒也过的惬意安然。现如今,自己的宅基地也陷入被征收的泥潭。失地又陷房,这让祖祖辈辈生活在这个片土地上的村民情何以堪,到底哪里才是他们的容身之所?被安置的地点是否又是长久之处?这一系列的疑问困扰着老实巴交的村民。之前被占耕地区区几万元的补偿他们默认了。殊不知“有一种隐忍其实是蕴藏着的一种力量,有一种静默其实是惊天的告白”。对于此次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着实让沉寂了太久的静默如火山般爆发了。村民们觉醒如一头沉睡了多年的狮子,其势力迅不可挡。其中100余户村名联合起来以年轻人小王和小于为代理人开展了维权之旅。年轻代表怀揣村名们联名签署的代理书北上找到了我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对自己的所诉之意进行全权委托。

  【办案实录】

  开篇:锐意知彼,迎战先机

  拿到案子,律师团队首先对情势展开分析:第一,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名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但是该村未经村名委员会及全体村名的同意,签署了放弃提出意见的书面协议。此一处村委会代表村名放弃权益的做法违法,签署的协议无效;第二,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宅基地属一处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其中土地征收补偿应和地上房屋补偿同时发生,不能因此失彼,村民们所要求的双料补偿无可厚非的。又一处征地政府只按照土地面积进行补偿,对地上附着物——房屋及拆迁安置费用只字未提的违法性不言而喻。第三,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一处按照代表人提供的证据,村名土地的补偿安置款项并没有划拨到村委会安置款专有的账户,其专款专用的做法也就成为无稽之谈。针对以上的违法点律师们了然于胸,于是对症下药,争占先机。

  中篇:与违法者斗其乐无穷

  无论是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等行政行为,拆迁户享有知情权。此案中,征地批准前呈报的征地方案并没有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意见的签字并非是本村村民,且从未就此告知该村村民。据此,律师首先就征地方案向省政府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的违法性提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省政府申请关于征地各类审批文件的信息公开。其中国土资源局未作出任何回应,而省政府也以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答复。至此违法性再次显现,律师们遂针对证副拒绝进行信息公开的答复书提起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此次的复议申请书还是迟迟收不到答复。是继续等待看似毫无结果的复议申请答复,还是快刀斩乱麻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当前形势分析,复议申请的最终结果也只是无关痛痒的官方推诿。所以一纸诉状,律师们将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等违法行为一并告上了省府的中级法院。法院受理之后,超过期限仍以种种借口延期开庭审理。后经律师向其法院监察部门、庭长等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后,中院终于顶不住压力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经庭审质证以后,律师提出征地法案按照土地管理法是要征求被拆迁村民意见的,所以村民要求相关部门公开征地信息是合情合法的,并且这是被拆迁村民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以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利害关系为由而拒绝进行信息的公开,已经严重侵害到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们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以我方申请撤诉为条件,省政府对申请人申请的有关征地事宜进行信息公开。

  下篇:细致收尾,完美落幕

  在法庭上与政府的交锋去的先机之后,被拆迁村民无不欢欣鼓舞。跟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的农民终于也看到了法律的严正性。撤诉换来的是有关征地的大部分信息,但是表面上看去这些审批材料无一纰漏。这使得村民们的心情又紧张起来。有着多年拆迁维权经验的律师始终相信:上帝想你关上了所有的门和窗,总会有透光的缝隙。律师们针对县政府决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省政府补充了征地补偿意见。此时县政府的谈判人员已经开始陆续的找村民进行谈判。村民们义正言辞的说:这个事情已经全权委托给专业律师,等律师来了我们才和你们谈。说的政府工作人员哑口无言。碰了钉子的谈判人员只得按照村民们的要求坐下来和代表人及律师进行谈判。最终拆迁村民接受了政府给出的较之前高出3倍的补偿安置费用。在一片安静祥和的气氛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律师说法】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集体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将集体农民或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丧失,故征用土地时,应当本着“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北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的补偿中也只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补偿。而事实上,拆迁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费,而在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这部分费用却未完全纳入补偿范围。对于集体图的拆迁而言,农民在拆迁过程中不仅失去了房屋,他们的生活生产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村民们另觅生存地点,使其生活和生产的成本增加。在农村,有的人因此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村民们一方面因为房屋拆迁而失业率不断攀升,而现行的拆迁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他们又无法就自己的生存和就业机会得到合理的补偿,他们的生存权和工作权正在悄然的被剥夺。

  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权力的合法性也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保障农民利益的根本之源。在拆迁过程中,唯有通过法律手段,依靠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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