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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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案例

安徽农村拆迁案例:慧眼巧识假证据,农民大胜省政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4-09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先生是安徽省寿县的一名农民,在该县的广岩街道办了一个养殖场,多年来从事生猪养殖。由于陈先生多年来努力经营,养殖场的生意一向比较红火,其可观的收入维持了全家人的生计,一家人的生活比较美满幸福。2012年初,政府部门拟建设一大型旅游区,决定对广岩的部分街道进行整治,以便重新进行改造和建设,因此一些原有的房屋建筑和场地不得不进行搬迁。陈先生的养殖场就位于这次搬迁的范围内,为此街道有关部门数次与陈先生商讨养猪场搬迁的事请,并就搬迁的具体细节和补偿标准同他进行了一些沟通。在协商过程中,对政府开出的补偿数额,陈先生心里是万分不情愿,养猪场的生意,倾注了他多年的心血,其收入更是一家的生活费的来源,再加上置办养猪场的房屋和场地成本原本就不低,较低的补偿款根本抵偿不了利益的损失。为此陈先生多次要求提高拆迁补偿款,减轻他在这次搬迁中的损失,但政府仍然坚持原有的补偿标准,这样,双方就补偿一事陷入僵局,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协商不成,政府部门便打算强制拆迁,陆续下达了《搬迁通知书》 、《搬迁须知》等文件,要求陈先生在规定期限前搬出。这些文件如山一样压在陈先生的心头,政府部门已经做出了通知,如果自己不想办法改变这种情况,再这样僵持下去,到了规定的期限,政府部门就会带人违法强拆,眼看倾注多年心血的养猪场就要被拆除,而自己似乎毫无办法。

  为此,陈先生特意在网上查询征地拆迁的法律知识,了解到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专业做全国征地拆迁维权案件,便专门进行了咨询。经过数次的沟通和专业律师的详细讲解之后,陈先生坚定了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决心,聘请资深律师王炳峰律师代理此案

  二、复议请求被拒绝,理由荒唐有蹊跷

  王律师接手此案后,在详细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之后,便想好对策,迅速打开困局。王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通过2012年12月20日的法律调查程序发现,被告省政府在2011年作出的“寿县2011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存在问题。在此前的拆迁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向陈先生出示这份批复,只是在专业拆迁律师介入之后,凭借办案经验的专业知识,才在法律调查程序中看到这份“带有问题”的文件,因此在2012年12月25日,陈先生向省政府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该建设用地的批复)提起复议。然而结果却出人意料,令人感到惊讶和不解的是省政府却以原告最迟在2012年9月已经知道该批复,复议已超过60日的法定复议申请时效为由驳回该复议。事件到此为止,维权再次陷入了僵局。

  对于省政府给出的驳回理由,王炳峰律师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其进一步维权的方案也早已形成。

  三、水落石出,慧眼如炬辨真假

  2013年4月6号,在王炳峰律师的精心策划下原告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安徽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5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故技重施,为了证明其所谓的“原告最迟在2012年9月已经知道该批复”,出示了一系列的有关该批复的公告和被告张贴这些公告的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在2012年9月前,在原告陈先生居住的街道范围内已经进行过建设用地批复的公告,陈先生在9月前就应当知道该批复。对于被告出示的这些证据,王律师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了其中的蹊跷:被告提出的证据上大多都没有显示时间,其中一份显示时间的公告是在2012年12月6日,根本无法证明“原告最迟在2012年9月已经知道该批复”;这些证据也大多都是被告在复议过程中收集的,明显存在事后补救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主张,也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法院对于被告提出的这些证据不予采纳,将原告知悉该行政批复的时间确定在2012年12月20日。由此,原告陈先生并未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期限,终于取得了最后的胜利,法院判决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并安徽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点评: 省政府和国务院是法定的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其土地征收行为是农村房屋拆迁中最根本的审批程序,对农民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本案中安徽省政府针对此批文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就阻却了公民对其征地批文合法性的审查的唯一渠道,而在专业律师精心操作下,打败了安徽省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这不仅保障了委托人对省政府征地批文合法性审查渠道,也为委托人打开了一扇胜利之门,而在拆迁维权的诉讼和复议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 往往事后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制造一些文件和证据。识别出这些文件和证据的真假,打掉这些“假悟空”,事情才能水落石出,委托人受侵害的法益才能真正得到救济,本案中,王炳峰律师凭借智慧和经验,将这些“蹊跷”的证据一网打尽,可以说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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