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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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拆迁案例:五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2-23

  【合法财产,不容侵犯】

  陈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一名普通居民,在这里拥有合法的房屋,办有建设用地使用证。2003年开始陈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开始进行土地征收活动,但是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令陈先生一家措手不及的是,在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强制损毁了陈先生一家的房屋。并且此次违法强拆的理由是认定陈先生的合法房屋为违章建筑。面对这样的情况,陈先生一家采取了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所有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房屋。但是依然没有阻挡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命运,陈先生等六人也因为自己的略微过激的保护自己房屋的行为而触犯了法律,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房屋被强拆,陈先生也面临服刑,一家人曾经平静幸福的生活就这样一去不复返。

  在一审被判刑后,陈先生深知自己的合法财产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这次的事件对于陈先生而言不止是一个打击,更是一堂深刻的法律普及课程,此时他明白只有用合法的手段才能在保全自己的情况下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求助京平,初见希望】

  陈先生深知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如果自己想要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自己指引维权之路。在被判刑后,陈先生的儿子为了帮父亲讨回公道,几乎每月都去北京上访,经过多方的咨询与朋友的介绍,陈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王奇兵与李利律师,组成了陈先生的拆迁维权团队。在拆迁律师阅读了相关材料并与陈先生进行了深切的案情讨论之后,拆迁律师犀利的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违法之处,并将初步相关的操作程序告知与陈先生,一直有着深深忧虑的陈先生此时才仿佛看到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上的曙光与希望。

  【起诉五被告,法院确认违法强拆违法】

  王律师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陈先生的案件材料,陈先生从2003年开始土地征收的案件材料,律师深感此案件非常复杂。因为陈先生的房屋土地是2003年开始征收的,因为当地政府的原因,一直未开发建设,2004、2006、2010、2013核发了四次立项文件,2011年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其他律师法律维权撤销后,2012还剩下包括陈先生在内的近20户村民,2012年6月鹿城区政府针对该20多户村民,下发了征收决定(因为以前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了)而且该征收决定被二级法院认定合法。

  但是陈先生房屋被违法强拆未提起程序,在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五被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庭审与无数次的庭上交锋,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维权有道】

  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许多拆迁户深感无助与痛苦,他们并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时候,压力会导致拆迁户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手段采取的不恰当,却让自己原本有理有据的维权行为变为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拆迁户可能会因此而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所以,面对拆迁中的暴力行为绝对不能采取简单的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绝对是下下之策,采取合法的方式,才是明智之选。

  【起诉期限】

  在本案中,由于陈先生被判处一年的刑事处罚,在陈先生刑满释放后,才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时效问题是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关于原告的起诉期限,并不是由于起诉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原告的并未超过诉讼期限。法律的相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因此相关的程序的衔接是案件的进行下去的一个限制条件,如果不能充分的掌握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超过诉讼期限之后再提起相应的程序,会导致相应的法律程序无法提起,拆迁户的权益维护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

  【违法强拆主体】

  同时本案中,五机关作为共同的被告,其中三被告一直否认自己参与了相应的违法强拆行为,这是违法强拆、偷拆案件中一大难点,相关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否认,怎么样确认主体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是关键之处。此案中,对于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一直否认自己参与了违法强拆,其仅认可有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涉案的违法强拆现场,但是在律师的相关佐证下,包括相关的会议纪要与情况说明,在对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现场系履行其他职能而非实施强拆行为,那么应认定该局共同实施了被诉违法强拆行为。

  【程序违法】

  本案的最大争议点还是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强拆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因此在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的时候,行政主体应当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需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本案中,行政机关第一不能证明自己已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拆,也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更没有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此次的拆除行为从根源上来讲即存在程序违法。

  在拆迁征收中,有很多的房屋由于自身存在权利瑕疵,证件不全或是在建设的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审批,因此在拆迁中很有可能会因此而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并遭遇强拆。在拆除的过程中,相应行政机关会以自己本身在执行违章建筑拆除的权力而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导致最后很多房屋被莫名的拆掉,很多的拆迁户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和合理拆迁补偿。因此怎么在未拆除之前实现自己的法律救济,怎么在被拆除之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多拆迁户需要面对的问题。寻找关键节点,突破对方的程序漏洞,从法律上获得支持是我们拆迁维权的重点。

  

拆迁律师胜诉判决

 

  

胜诉判决  【合法财产,不容侵犯】

  陈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的一名普通居民,在这里拥有合法的房屋,办有建设用地使用证。2003年开始陈先生的房屋所在区域开始进行土地征收活动,但是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令陈先生一家措手不及的是,在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强制损毁了陈先生一家的房屋。并且此次违法强拆的理由是认定陈先生的合法房屋为违章建筑。面对这样的情况,陈先生一家采取了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所有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房屋。但是依然没有阻挡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的命运,陈先生等六人也因为自己的略微过激的保护自己房屋的行为而触犯了法律,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房屋被强拆,陈先生也面临服刑,一家人曾经平静幸福的生活就这样一去不复返。

  在一审被判刑后,陈先生深知自己的合法财产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这次的事件对于陈先生而言不止是一个打击,更是一堂深刻的法律普及课程,此时他明白只有用合法的手段才能在保全自己的情况下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求助京平,初见希望】

  陈先生深知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如果自己想要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自己指引维权之路。在被判刑后,陈先生的儿子为了帮父亲讨回公道,几乎每月都去北京上访,经过多方的咨询与朋友的介绍,陈先生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的王奇兵与李利律师,组成了陈先生的拆迁维权团队。在拆迁律师阅读了相关材料并与陈先生进行了深切的案情讨论之后,拆迁律师犀利的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违法之处,并将初步相关的操作程序告知与陈先生,一直有着深深忧虑的陈先生此时才仿佛看到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上的曙光与希望。

  【起诉五被告,法院确认违法强拆违法】

  王律师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陈先生的案件材料,陈先生从2003年开始土地征收的案件材料,律师深感此案件非常复杂。因为陈先生的房屋土地是2003年开始征收的,因为当地政府的原因,一直未开发建设,2004、2006、2010、2013核发了四次立项文件,2011年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其他律师法律维权撤销后,2012还剩下包括陈先生在内的近20户村民,2012年6月鹿城区政府针对该20多户村民,下发了征收决定(因为以前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已经过期了)而且该征收决定被二级法院认定合法。

  但是陈先生房屋被违法强拆未提起程序,在律师的指导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鹿城区人民政府、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五被告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庭审与无数次的庭上交锋,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确认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维权有道】

  面对强大的行政机关,许多拆迁户深感无助与痛苦,他们并不知道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时候,压力会导致拆迁户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手段采取的不恰当,却让自己原本有理有据的维权行为变为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拆迁户可能会因此而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所以,面对拆迁中的暴力行为绝对不能采取简单的以暴制暴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绝对是下下之策,采取合法的方式,才是明智之选。

  【起诉期限】

  在本案中,由于陈先生被判处一年的刑事处罚,在陈先生刑满释放后,才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因此时效问题是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关于原告的起诉期限,并不是由于起诉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原告的并未超过诉讼期限。法律的相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因此相关的程序的衔接是案件的进行下去的一个限制条件,如果不能充分的掌握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超过诉讼期限之后再提起相应的程序,会导致相应的法律程序无法提起,拆迁户的权益维护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

  【违法强拆主体】

  同时本案中,五机关作为共同的被告,其中三被告一直否认自己参与了相应的违法强拆行为,这是违法强拆、偷拆案件中一大难点,相关主体对于自己的行为进行否认,怎么样确认主体实施了相应的行为是关键之处。此案中,对于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一直否认自己参与了违法强拆,其仅认可有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涉案的违法强拆现场,但是在律师的相关佐证下,包括相关的会议纪要与情况说明,在对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人员在现场系履行其他职能而非实施强拆行为,那么应认定该局共同实施了被诉违法强拆行为。

  【程序违法】

  本案的最大争议点还是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强拆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利的剥夺,因此在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的时候,行政主体应当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需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救济权利。本案中,行政机关第一不能证明自己已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拆,也没有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更没有送达强制执行决定,此次的拆除行为从根源上来讲即存在程序违法。

  在拆迁征收中,有很多的房屋由于自身存在权利瑕疵,证件不全或是在建设的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审批,因此在拆迁中很有可能会因此而无法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并遭遇强拆。在拆除的过程中,相应行政机关会以自己本身在执行违章建筑拆除的权力而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导致最后很多房屋被莫名的拆掉,很多的拆迁户不能获得法律救济和合理拆迁补偿。因此怎么在未拆除之前实现自己的法律救济,怎么在被拆除之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很多拆迁户需要面对的问题。寻找关键节点,突破对方的程序漏洞,从法律上获得支持是我们拆迁维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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