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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拆迁案例:上诉高院化解立案难,把内部批复告上法庭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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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索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行立字第Z号行政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行立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

  【基本案情】

  原告:苗先生

  被告:威海市人民政府

  苗先生在山东省威海市有一处房屋。由于当地政府调整土地规划进行商业开发,苗先生的房屋被划进拆迁范围。在协商拆迁补偿阶段,苗先生不同意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认为过低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侵犯,因而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继续与拆迁办协商,以争取一个公平的拆迁补偿。在自己维权的过程中苗先生认识到,要想在拆迁办那里争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于是决定聘请专业的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苗先生与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经过几次深入的接触,对团队的专业实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印象深刻,遂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聘请资深拆迁律师崔凤荣作为自己的代理拆迁律师。

  

拆迁律师

 

  【办案掠影】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崔律师一介入案件就根据早先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制定了好了对拆迁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方案,且指导苗先生有条不紊的一一实施。2014年8月崔律师通过指导苗先生向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得知威政征出字【2014】Y号批复,系威海市政府对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收回苗先生房屋所在地段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将其出让给开发商的内部批复。崔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当即发现了问题,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就是根据内部批复与居委会签订了《征用(收回)土地协议书》,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且已经对苗先生的实际权力产生了影响。因此,崔律师认为威政征出字【2014】Y号批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可依法撤销之。于是崔律师以威海市政府违法作出批复为由指导苗先生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威政征出字【2014】Y号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

  威海市中院收到苗先生的起诉状,故意对苗先生进行刁难,先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苗先生的起诉状没有做任何答复,后在法定期限外做出了(2015)威行立字第Z号行政裁定,裁定不予立案。就这样,威海市中院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并不想接手案件管辖。崔律师当即决定借助上级法院的力量来督促威海市中院立案。于是崔律师将完成的上诉状交给苗先生,指导其对威海市中院违法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崔律师和苗先生的配合下,山东省高院依法启动了二审程序,且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崔律师和苗先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案件的审理非常顺利。山东省高院经过审查案件采纳了维权方的观点,认为威政征出字【2014】Y号批复对苗先生的实际权力产生了影响,苗先生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行立字第Z号行政裁定;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至此,苗先生在崔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立案,使威海市政府的违法批复行为接下来面临法院的审理。接下来崔律师已做好准备面对即将到来的审判工作,维护好苗先生的权利。

  【办案小结】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拆迁律师在维权过程中的价值。崔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的察觉到通过调查程序取得的威政征出字【2014】Y号批复存在的问题。因为本案中的批复并不是有权的政府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征地批文,但是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仅仅依据这份批复就与当地居委会签了收回土地的协议显然是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崔律师认为虽然批复是所谓的内部的批复,但是实际上已经对苗先生对房屋的权利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因此苗先生对此批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在立案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小麻烦,但是对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说,总是可以见招拆招,最终将批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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