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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拆迁案例:城中村改造律师助村民推翻拆迁许可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8-03

  问题提示:核发拆迁许可证,是否需要组织召开听证会?未组织听证或者作出拆迁许可之后组织听证,拆迁许可是否合法?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核发拆迁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且直接涉及拆迁户的重大利益,在核发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告知拆迁户享有组织听证的权利,拆迁户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拆迁许可之前按上述规定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或者作出拆迁许可之后组织听证的,拆迁许可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

  【案情】

  原告:江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

  江女士是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后当地进行城中村改造,江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在洽谈拆迁补偿时,江女士认为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因此对此次拆迁补偿十分不满意。由于拆迁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僵持不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江女士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过多方寻找,江女士聘请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介入案件后,京平拆迁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并针对本案制定了一系列的维权方案。本案中,拆迁办实施拆迁的依据是县国土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薛正懿律师的协助下,江女士针对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的结果并未尽如人意,京平拆迁律师随后起草了行政起诉状,指导当事人将县国土局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

  2015年4月29日,本案在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江女士及薛正懿律师、县国土局副局长及该局聘请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县国土局作出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没有进行听证,导致江女士在未能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其的房屋就被纳入拆迁范围,侵害了江女士的合法权益。

  对此,县国土局则辩称:2014年12月5日,县国土局已经召开了“千岛湖镇XX区块改造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听证会”,拆迁户包括江女士及律师参加了听证会,县国土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针对本案各项焦点问题,京平拆迁律师与县国土局的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针对其中的关键点,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国土局在进行许可审查时,未充分听取拆迁户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组织被申请人进行听证,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2015年6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淳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确认县国土局作出淳土资拆许字(201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城中村拆迁胜诉

 

  【拆迁律师评析】

  房屋拆迁许可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的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因此,行政机关在对房屋拆迁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拆迁户享有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可体现为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县国土局虽然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了“千岛湖镇XX区块改造工程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听证会”,然而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13年12月25日就已经作出,作出拆迁许可之前并没有进行听证,作出拆迁许可之后再进行听证的,显然不能作为拆迁许可程序合法的证据。

  实践中,像本案中的县国土局这样不按法定程序直接作出拆迁许可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受损的实例也并不罕见,但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推翻拆迁许可证的案例却少之又少,本案堪称京平拆迁律师创下的又一辉煌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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