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拆迁案例 > 城市拆迁案例 >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对非法逼迁视而不见的市政府终败诉...

城市拆迁案例

山东城市拆迁案例:对非法逼迁视而不见的市政府终败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6-30

 

  【关键词】停水停电 非法逼迁 查处职责 行政不作为

  【基本案情】

  家住山东省潍坊青州的陈先生(化名)等三户,在当地拥有合法住房,这些房屋购买年限并不长久,居住环境很好,加上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陈先生等户在此生活的非常舒适。后当地政府启动的某建设项目使他们的房屋面临被征收,陈先生等户本来并不想搬离原住处,但考虑到当地政府规划建设需要,还是愿意配合政府的搬迁工作,可谁知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却着实让人无法接受。开始谈的征收补偿强制性只能产权置换,不能选择货币补偿,而置换的房屋无论从地理位置还是居住环境与现在的住房都相差甚远,在陈先生等户的强烈要求下,征收方终于同意货币补偿,但是补偿标准仅是当地房屋市场价格的一半,面对如此蛮横而又不合理的补偿,陈先生等户是万万不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于是,和大多数不接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拆迁户所遭遇的一样,生活的烦恼便降临了,反复的断水断电、挖路、设置围堵使他们的生活变的艰难,不明身份的陌生人总在周围出没,让他们的精神异常紧张。陈先生等户实在是忍无可忍,下定决心要依法维权,于是他们慕名来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拆迁维权亮点】依法向市政府申请查处非法逼迁行为,阻断其放纵、包庇征收实施单位非法逼迁的后路。

  【精彩回放】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该案后,由首席资深顾问赵健律师、能力出众的资深主办程东胜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刘大伟律师组成了办案团队,经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拆迁律师决定首先从非法逼迁行为入手,先解决委托人目前面临的困难,于是律师向青州市人民政府发动了攻势,一纸查处申请书,给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置了处理非法逼迁行为的查处职责。但是,目空一切的青州市人民政府根本没有将查处申请当回事,自然也不会采取任何的处理措施,俨然一副你能奈我何的盛气凌人状态。当事人见此状况颇受打击,他认为政府和开发商沆瀣一气,根本不会去查处,这样作根本就没有用啊。律师没有急于辩解,只是起草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料雪上加霜,复议机关竟然作出了维持的决定,这让当事人更加心灰意冷,潍坊市人民政府对青州市人民政府的袒护让“官官相护”的思想在其心中更加根深蒂固。在这出师不利的时刻,身经百战的代理拆迁律师毅然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将青州市人民政府推上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主张被告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而青州市人民政府则辩称:市政府不具有对非法逼迁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而且市政府也从未收到过原告的查处申请书,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一些证据,证明邮件查询单上的单位收发章收并非市政府的收发章签收,而是速递人员以自己的收发章所为,市政府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在庭审过程中,代理拆迁律师直指,原告在向被告提交查处申请书时,已经提交了反映原告房产电表及电线拆除后状况的相片、相关拆迁负责人承认被告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行为的电话录音资料等“铁证”,已经证明断水断电等非法逼迁行为的客观存在。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法律依据明明赋予了青州市人民政府对非法逼迁行为的查处职责,这种法定义务怎是一个随意的推脱之词就可以免除的,况且,当事人手中的邮寄单据上清楚地显示了邮寄的地址和邮寄的内容,并且有邮局的签收回执,铁证如山不允被告狡辩。在代理拆迁律师掷地有声,有理有据的主张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关于其不具有处理非法逼迁行为职责及其没有收到原告查处申请的辩解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成立,判决被告自收到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至此,关于当事人遭遇非法逼迁的事情方峰回路转,任青州市人民政府再不乐意,也不得不依判决履行法定职责了。

  【拆迁律师说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规定“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明文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即使是惠民工程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作为执政为民的行政机关也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而并不能因目的之重要性而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实施明令禁止的停水停电或其他方式逼迫拆迁行为。而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或人民政府更不应该对非法逼迁行为视而不见,逃避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如果征收人及相关单位若肆意采取违法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其应当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是被课以行政处罚责任,甚或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往往以利益被侵犯的拆迁户积极动用法之公器为前提。这就要求拆迁户们不应在违法暴力拆迁面前陷入沉默,而应当积极保全证据,并通过民事、行政甚或刑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专业拆迁行政不作为

点击拨打010-6379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