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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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案例

河北城市拆迁案例:拆迁律师助农民小胜市政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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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田先生于2004年3月经滦县滦州镇某村民委员会(现更名为滦县古城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同意,从第三人李先生处受让了位于该村的房屋产权及土地、水塘使用权用于商业经营,土地租赁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止。现政府欲征收田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土地,但房屋征收部门自始至终都没有向田先生出示过任何征收房屋的有关政府文件材料,开出的补偿安置条件也相当低。眼看自己十余年来投资的资金很可能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打水漂,田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细致的挑选,田先生最终选择了在征地拆迁领域口碑极佳的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和律师进行深入沟通后,正式委托团队中精明能干的邸顺红律师、程波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并迅速为当事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维权方案。

  办案第一篇:法律调查开路,信息公开申请遭县政府搪塞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办案经验,两位律师决定首先启动一系列的法律调查程序,为未来的维权行动铺平道路。2013年10月23日,两位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河北省滦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本次征地的相关批文及申报材料。然而,当事人的这一合法要求却未能顺利实现,2013年11月15日,当事人收到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答复,声称上述信息不在其信息公开范畴之内,无法提供所需信息。

  办案第二篇:行政复议遇难题,市政府不予受理

  对于县政府的搪塞行为,两位律师自然不会姑息,收到答复的当天立即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协助当事人将滦县人民政府复议到唐山市人民政府。无奈官官相护,2013年11月2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以相关信息公开答复是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为由,认为不属于市政府行政复议范围,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

  办案第三篇:起诉市政府,终获胜诉判决

  维权行动接连受挫,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不小的打击。不过,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违法行为,代理拆迁律师已经司空见惯,也早已准备好了应对方案,随即指导当事人将唐山市人民政府起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8日,本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程波律师因故未能前往,特由邸顺红律师和王奇兵律师亲自到庭,助阵当事人与市政府对簿公堂。庭上,两位律师历陈市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违法之处,经过一番唇枪舌战的交锋,市政府的违法点已经昭然若揭。果然,2014年5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政复议告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早在两位律师的意料之中,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莫大的鼓舞,没想到自己一介农民竟然能够告赢市政府,不禁对未来的维权之路充满了信心。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事人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组织实施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当事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均是政府实施土地征收方面法律文件资料,滦县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审查、报批人,有义务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上述信息依法属于滦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事项。滦县人民政府以不在其信息公开范畴之内为由,拒绝公开上述信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滦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其根据内部工作分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视为代表滦县人民政府的行为,况且其并不是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主体,因此市政府不予受理的理由也毫无依据。可见,征地拆迁维权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即便是一个小小的法律调查程序也是如此。因此,实践中相同的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操作和拆迁律师全程操作,维权效果也往往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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