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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征收补偿不合理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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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文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大伟律师、乔岗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某市政府

  【案情简介】

  文女士在江西省某市拥有住房,因当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某市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文女士的房屋即在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文女士也积极地配合着征收工作,与征收方协商征收补偿问题。但征收方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极低,这让文女士十分生气,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能得到保障。文女士维权意识强烈,明确表示权利需要其努力捍卫,便在征收拆迁工作刚展开之际,经过多方打听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刘大伟律师、乔岗律师、朱艳姝律师为其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拆迁律师介入展开调查,提起一审

  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受文女士的委托后,便立即对征收拆迁工作展开调查。京平拆迁律师发现某市政府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文女士将某市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得知2016年10月31日某市政府曾组织召开该项目所涉房屋征收听证会,对《房屋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进行讨论。2016年11月14日某市政府经研究论证印发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为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设立了专户征收补偿费用,但以上事实文女士不太知情。2016年11月15日某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市政府决定对某地段进行依法征收及征收的有关事项。

  庭审针锋相对,逐一击破

  一、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任何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都必须符合四规划的要求,被告某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本案所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具备法定的前提基础。

  二、某市政府仅提供城市建设改造拆迁安置办公室专户账户和该账户余额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符合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虽然被告某市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组织召开该项目所涉房屋征收听证会,对《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进行讨论,征求部分拆迁户的意见,但至2016年11月15日某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时,征收意见少于30日。被告市政府提交听证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文本与房屋征收公告所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不具有关联性。

  不惧挑战,二审诉至江西省高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最终判决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但京平拆迁律师早已做好心理准备,立即向江西省高院提起上诉,并且在上诉材料中一一列举出一审判决的不合理之处,为二审的获胜作出最大的努力。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某市政府在一审时明确表示,本案中没有另行作出具体的征收决定,在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实际上是以征收公告代替征收决定。对于本案而言,文女士起诉该征收公告,其实质就是起诉征收决定,所以二审法院应当对征收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

  在一审的基础上,京平拆迁律师对被上诉人某市政府的证据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制定出更为完整的维权策略,精益求精。庭审过程中据理力争,每个观点、诉求都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令被上诉人某市政府无力辩解。

  【胜诉判决】

  经过律师不懈的努力与出色的业务能力,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某市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程序违法。但由于此次征收工作已实际展开,撤销该征收决定将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应确认违法,某市政府应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 确认被上诉人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发布关于某市某房屋征收公告违法,责令某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三、 驳回上诉人文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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