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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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城中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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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刘大伟律师、黄群雁律师、贾毅超(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太原市某区所辖的某村拥有一处宅院,并拥有《宅基地使用证》,后该村被纳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内,2016年2月23日被上诉人作出【2016】X号《关于收回某区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载明“为保障该村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决定收回该村社区全体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由该村按照《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宅基地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然而王先生认为拆迁来临,合法宅基地却被一纸决定进行收回,对大量资金投入建设的房屋没有一点补偿,对此深感不公。于是王先生决定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力量进行维权,几经考察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刘大伟、黄群雁、贾毅超三位律师共同负责自己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在全面分析案情和固定证据后,针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政府;另外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该是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个人;原来批准用地的政府只能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然而案涉行政决定直接以区政府名义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注销使用权证,缺乏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案涉土地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按照征收程序实施改造拆迁 ,被上诉人以收回宅基地的方式实施拆迁,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一审法院,错误理解与适用法律,并未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京平拆迁律师坚决维权,果断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

  【胜诉结果】

  在经过了激烈的二审审理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判决如下:

  撤销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

  确认太原市某区政府【2016】X号《关于收回某区街道办事处某村社区全体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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