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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承包经营20年土地被确认为违法用地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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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姜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董琛律师 鲁金艳律师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经开分局)

  【基本案情】

  经济开发区是为了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兴办一两项产业,由国家划定适当的区域。同时对经济开发区给予相应的扶植和优惠待遇,使该区域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但经济开发区绝不是法外之地,为了快速发展当地经济水平,侵害当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为必然会被确认违法,乃至撤销。

  姜先生系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1998年,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XX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按约定自建作业房、温室及大棚。姜先生遂在其承包的菜田地自建温室及作业房,用于生产生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前,未有任何机关或部门告知姜先生其所承包的土地属于违法用地。其房屋所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姜先生就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一直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告作出《违章建筑确认单》认定其承包经营近20年的土地被确认为违法用地。紧接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这样的结果是姜先生不能承受认可的,于是在四处打听比较之后,姜先生全权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董琛、鲁金艳三位专业拆迁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子。三位律师在分析委托人基本案情后,知道仅仅依靠委托人自行收集的一些资料是不足以应对本案的复杂情况。故另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针对被告违法作出的《违章建筑确认单》行为,指导委托人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土地管理法》负责本区集体土地农用地上违法用地的调查、认定,是履行该法律程序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整治的牵头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全程跟踪督导领导小区各成员单位依法对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3、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拆迁户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时告知拆迁户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拆迁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庭审情况】

  被告国土局经开分局在答辩中称:被告作出《违章建筑确认单》是相对人违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温室、作业房等建筑未依法申请登记,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确认,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认定的法定职责。违章建筑认定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在进行认定的时候,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程序公开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作出《违章建筑确认单》前履行立案、调查的法定程序,并且其送达方式存在瑕疵,未能保障姜先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的行使。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

  撤销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违章建筑确认单》。

  【拆迁律师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针对对于这类直接指向违法强拆的文书,拆迁户若对补偿安置不满,则必须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否则一旦错过了救济期限,进入了违法强拆申请阶段,维权将变得困难重重。故在遇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时请一定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征拆过程,京平拆迁律师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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